“老虎头上拔毛?”安徽黄山,六旬老太推着三轮车在路边卖菜,两名城管协管见状上前劝阻,因有人正在买菜,老太表示称完就走,谁料,协管上前就要强行推走老太的三轮车。老太见状上前阻拦,被1名协管拽开致左臂骨折,构成10伤残。老太向城管局索赔,城管局认为,老太违法在先,受伤系无理纠缠所致。老太无奈先是报警,后又提起民事诉讼,均未果的情况下,又提起行政诉讼将城管局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来源: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4年前,时年60有余的程老太,推着个三轮车在一菜市场门口的路边买菜。期间,两名身穿制服的男子见状,称其占用公共道路摆摊,影响市容,让其立即离开。
因为恰巧有人正在买菜,程老太表示,称完马上就走,谁料,两名制服男子闻言,二话不说,上前就要强行推走程老太的三轮车。
买个菜,辛苦一天才挣多少钱,现在还搭进去个三轮车,程老太自然不肯,于是便上前阻拦。两名制服男子一人推着三轮车,一人上前阻拦程老太,程老太无奈死死抓住阻拦自己的男子,后被对方掰开手、狠狠甩开。
事后,程老太报了警,因为左小手臂疼痛,便前去就医,后被诊断为左尺骨骨折,构成10级伤残。
期间,程老太拿回了自己的三轮车,且得知两名制服男子均系当地城管部门的协管。
程老太认为两名协管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报警后,警方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程老太随后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名协管所在公司及城管局赔偿,法院认为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驳回了程老太的起诉。
虽然屡次碰壁,程老太并没有气馁,又提起了行政诉讼,将城管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城管局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给予其相应的行政赔偿,共计13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指出《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确需临时摆摊设点的,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程老太擅自占用公共道路摆摊设点,给城市的市容环境带来了不良影响,协管劝阻后不服从管理,协管暂时将三轮车推离事发路段并无不妥。
但针对流动设摊以维持生计的群众,尤其是上了年纪的流动商贩,城管执法除依法之外,还应保持耐心与文明,工作人员在推走三轮车之前未能明确告知程金凤并非扣押以稳定其情绪,在与程老太的拉扯过程中,也未能注意合理性与适度性,而后致成老太受伤,应当确认在执法过程中致伤程老太的行为违法。
程老太违法在先,且考虑到,程老太在与协管拉扯过程中,存在多次拉扯协管衣服、用手抓协管肩章的行为,法院认为,城管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应属次要原因,承担20%的责任较为适宜。
核定程老太的各项损失后,一审法院判决城管局赔偿程老太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程老太和城管局双双不服,均提起上诉。
程老太称,自己家庭经济困难,是低保户,主要以种菜卖菜维持家庭,生活不易,在街上卖菜也是迫不得已。
还表示,自己并没有拒绝离开,已告诉协管菜称好就走,但协管直接就把三轮车拖走扣押,为了保护自己的三轮车不被拖走,才去抓协管等等,认为城管局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而城管局认为协管在被程老太拉扯、推搡期间,没有任何的主动致害行为,且虽被程老太的无理纠缠,但是一直保持克制,进行躲避,坚持认为程老太受伤系其纠缠不休所致,与城管局无关,城管局执法过错中没有任何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同样认为城管局违反执法适度原则,同时指出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原告的损失由其自身过错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共同造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作用力的大小,确定行政机关相应的赔偿责任。
认为程老太的身体损害发生在城管局实施案涉行政行为过程中,但造成其身体损害结果系程金凤未经批准擅自摆摊设点,并与城管协管人员拉扯而导致,认为一审认定程老太承担主要责任,城管局承担次责并无不当。
但是二审法院认为,程老太已年满六十周岁,且其身体损害结果达到十级伤残,仅医疗费支出已达2.3万余元。认为酌情认定城管局承担40%的责任较为适宜。
核定各项损失后,二审法院最终改判城管局赔偿程老太5.3万余元。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