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床前未尽孝,死后急领钱,良心被狗吃了!”辽宁营口,一女子无偿照顾孤寡老人15年
“床前未尽孝,死后急领钱,良心被狗吃了!”辽宁营口,一女子无偿照顾孤寡老人15年,老人生前立下遗嘱,将名下全部遗产赠予女子。没曾想,老人去世之后,从未赡养过老人的两个儿子,偷偷将20万抚恤金领走。女子多次讨要无果,将老人儿子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营口中院)
何大爷是一位退休职工,老伴去世后就剩下他一个人居住。他有两个儿子,早些年因为家庭矛盾已经20多年未曾来往过。
老伴在世,两人还能相互依靠,老伴去世后,精神支柱也没了,何大爷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生病之后,两个儿子也没有露过面。
自己一个人住,连口热乎饭都吃不上。看着何大爷可怜的样子,邻居王英看不下去了。王英父亲和何大爷是邻居,父亲年纪大了之后,王英就搬了过来照顾老父亲。
一个也是照顾,两个也是照顾,两个老年人在一起更快乐。王英和父亲商量一番之后,就将何大爷接到了他们这边。
何大爷搬过来之后,王英的事更多了,常常忙得脚不沾地。但看到两位老人幸福的样子,觉得这一切都值得。
就这样,何大爷在这里一住就是一年多。看着王英对待自己像对待他的老父亲一样,心里十分感激。于是,请来了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和王英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
协议约定了他的晚年生活和死后的丧葬事宜均有王英负责。在他死后,包含丧葬费在内,名下的全部财产均归王英所有。协议签订好之后,双方和工作人均在这份协议上签了字。
虽然他知道没有这份协议,王英也会精心照顾自己,可他总觉得过意不去。有了这份协议之后,他才能心安理得接受王英对他的照顾。
就这样,王英对他一照顾就是15年,他也享受了幸福的晚年生活,最后安详的离开了人世。王英按照协议约定,尽心处理了何大爷的丧葬事宜。光是丧葬事宜就花了10几万。
何大爷去世后,王英来到何大爷生前的单位想将丧葬费和抚恤金领走。可没想到,何大爷的两个儿子大何和小何已经抢先一步,到单位把何大爷的抚恤金领走了。
20多年来从未尽过一点孝心,父亲生病别说照顾了,连看都没有看过一眼。去世后,也没有来送老父亲最后一程。老父亲去世了,领钱倒是积极。
兄弟俩的做法让王英十分生气,于是直接找上门讨要抚恤金。可两人均不同意给她。多次讨要无果,王英将两兄弟告上了法院,主张两兄弟返还抚恤金。
经过法院审理,何大爷和王英之间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书,已经得到公证。王英按照协议履行了抚养、丧葬义务。
但抚恤金不在遗产范围,是职工死后单位对家属的物质补偿,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精神安慰,不属于遗产,应当由死者的直系亲属所有。
丧葬费是用于死者丧葬事宜的费用。对于丧葬费的发放,应当遵循谁支付谁拥有的原则,由承担死者丧葬事宜的利害人享有。
何大爷去世,丧葬事宜是由王英办理,丧葬费应当由王英所有。丧葬费不足部分,王英自行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何大爷10580元遗产和12519元丧葬费由王英所有。200272元抚恤金由大何和小何兄弟所有,大何和小何各分得100136元。
针对此事,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呢?
1、王英可以分得何大爷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王英和何大爷非亲非故,看到何大爷晚年生活十分可怜,主动承担起了照顾何大爷的责任。在她的照顾下,让何大爷享受到了幸福的晚年生活。她对何大爷的扶养,已经超越了何大爷的两个儿子。
何大爷生前还和她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并进行了公证。按照协议约定,王英尽到了照顾和处置丧葬的义务,应当分得遗产。
2、丧葬费应当归王英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何大爷生前和王英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内容,王英抚养了何大爷,在何大爷去世后进行了安葬,丧葬费也是由王英一个人支付。王英履行了协议内容。
丧葬费的领取,应当本着谁支付谁拥有的原则,因此,除了何大爷的遗产之外,单位发放的丧葬费应当归王英所有。
3、王英没有权利领取何大爷的抚恤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抚恤金是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一种精神安慰,不属于遗产范围。也就是说,王英可以继承何大爷名下的合法财产,没有权利领取抚恤金。
抚恤金应当由何大爷的直系亲属领取。何大爷的老伴儿已经去世,按照继承顺位,应当归何大爷的两个儿子所有。
最后,法院驳回王英的诉求。(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