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张家港,男子给彩票站老板转了20元,又把自选的10个号码发给他,让他帮自己出票,没想到竟然中了500万,他乐坏了,迫不及待去兑奖,而老板却说,他忘买了,男子与大奖失之交臂,顿时火冒三丈,直接把老板告上法庭,索赔400万,法院判了。
卢立一看表,到了彩票开奖时间了,他随手打开电视,一边吃饭一边等待揭晓的那一刻。这成了他多年的生活习惯。
他不抽烟不喝酒,脚踏实地,成熟稳重,但生活太过平静和乏味,需要点刺激和奔头。
十几年前,他经过一家彩票店,看里面人头攒动,情不自禁走了进去……
从那以后,他就迷上了买彩票,可他知道,这是一件概率很低的事情,可以自娱自乐,但应该适可而止。
所以,他每次只买20元,就是图一个乐子,再有点念想,万一中奖了呢,那岂不是一夜暴富?
卢立没中过大奖,最多中个几百元,总得算下来,赔多赚少,他认为这是买彩票的常态,愿赌服输,就当为福利做贡献了。
作为老彩民,卢立和彩票站老板魏方成加了微信。
因为,有时候他脱不开身,不能亲自去彩票站购买,就会用微信把钱和自选号转给魏方成,让他帮自己出票。多年来,他们合作默契,从没出过差错。
这天,又到了购买彩票的日子,卢立抽不开身,没时间揣摩研究,就随便选了10个号,连同20元,一起转给了魏方成,让他代劳。
晚上到了开奖时间,平时精心研究的号都不中,这次随便选的号,中的概率更是微乎其微。
所以,卢立根本没放心上,一门心思吃着饭,头不抬眼不睁,光用耳朵听开奖。
没想到,很快他就不淡定了,浑身汗毛直立,当念出最后一个号吗时,他手里的碗筷都掉在了桌子上,欣喜若狂的蹦了起来:我的天啊!中奖了,中奖了……”
一家人都没反应过来,以为他魔怔了,他却冲出家门,直奔彩票站兑奖。
可人生就是这样,大起大落,大喜大悲。
魏方成看到闯进门来,兴奋的语无伦次,跟他索要彩票,准备第二天去兑奖的卢立,竟然愣住了。
很快,他一拍脑门,懊恼的说:“哎呀,实在不好意思,我一忙就忘了,没给你出票!”
这轻飘飘的一句话,无异于一声炸雷,把卢立震的七荤八素。
真是乐极生悲啊!短暂的瞠目结舌后,他内心的愤怒无以复加,反应过来的他,暴跳如雷,和魏方成吵了起来。 魏方成知道是自己的错,挨骂也不敢还嘴,他准备把20元买彩票的钱还给卢立,可卢立却破口大骂:
“你想啥呢?你以为光把20元还给我就完事了?给我造成这么大损失,你得赔偿我400万,否则我就去法院告你。”
魏方成当然赔不起,再说了,自己凭什么赔?于是,卢立一纸诉状,把魏方成推上被告席。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卢立认为,他和魏方成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因他的过错,给自己造成损失,理应赔偿。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时,应当负有侵权责任。
卢立认为,当他把20元买彩票钱,微信转给魏方成那一刻,他们之间就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
魏方成就应该按照他们的约定,给自己出票,但他忘在脑后,存在过错,让自己和大奖失之交臂,应该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他之所以提出赔偿400万,是因为500万大奖,去掉扣税,他就应该得到400万,他不是狮子大开口,而是有理有据。
2、魏方成认为,自己有错不假,但卢立也难辞其咎,占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魏方成认为,卢立知道自己很忙碌,有可能会忘,还委托自己买彩票,他应该自担风险。
再说了,如果他真给卢立出票,他未必能中,而且,这500万是不能预见的,所以,卢立的过错更大,他只同意退回卢立的20元,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法院判决魏方成赔偿卢立24万,双方都没上诉。 《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具体到本案,卢立和魏方成属于无偿的委托关系,因为,20元是购买彩票的钱,不是感谢费。
那么,因为魏方成的疏忽大意,导致卢立和500万大奖擦肩而过,魏方成存在重大过错,难辞其咎,卢立有权提出赔偿。 但具体赔偿多少金额呢?如果责任全在魏方成这里,他应该全额赔偿。
但是,卢立知道魏方成生意忙碌,应该能预见到他可能会忘记,没有提醒他,也没让他出了票拍照发给自己,确认一下,本身也存在过错。 所以,对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卢立也有过错,可以减轻魏方成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魏方成赔偿卢立24万,虽然和500万相距甚远,但聊胜于无,卢立只能接受这个现实。
判决下来,双方都没上诉。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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