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江苏,一女子照顾老人10多年,老人去世前赠与她10万块钱作为感谢。
“大快人心!”江苏,一女子照顾老人10多年,老人去世前赠与她10万块钱作为感谢。没曾想,老人去世后,孙子心生不满,将女子告上法院,要求她归还这笔钱。法院:不用还!
小李坐在凳子上,看着手里的法院传单可笑至极。年近四十的她从来没有做过亏心事,因为10万块钱却被人告了。
事情还要从十多年前说起。小李和老王是多年的邻居,小李嫁过来,公公婆婆就已经不在了。
他们生前和老王的关系很好,所以,老王对她和丈夫都很照顾。
有什么好吃的会给他们拿一些,有什么需要帮忙的,总是会伸出援助之手。老王就像一个和蔼可亲的长辈,一直在照顾着他们。
小李两口子也是懂得感恩的人,老王和自己非亲非故的,经常帮助他们,在老王有事情的时候也会主动去搭把手。
对老王来说,小李两口子比他的亲儿子还要贴心。虽然有儿子,但常年在外,根本不能在他跟前尽孝,一年半载回来一次,回来看看他就走了。
虽然老王嘴里一直说着让孩子不用惦记他,一个人在家完全可以。可儿子走的时候,他的眼神里永远充满着不舍。
眼看着老王的年纪一天比一天大,又是一个人住,根本照顾不好自己。平日里没少得老王帮助的小李两口子,就提出要主动照顾老王,不要任何补偿。
有了他们两口子的照顾,老王的儿子别提多放心了。回来的次数越来越少,而小李这一照顾就是十多年。一日三餐给他端过去,衣服也给他洗得干干净净。
小李的付出,老王看在眼里,邻居们也常常夸赞:就是亲儿子都做不到她这样孝顺。
然而,老王的年纪越来越大,最终还是撒手人寰。在老王去世之前,将手里的银行卡交给了小李。
他跟小李说:十几年了,你们把我当亲人,尽心尽力照顾着我,从来没有跟我索要过任何补偿,我知道自己时日不多了,这里有张银行卡,你从里面取出10万元,感谢你们对我这么多年的照顾。
小李说什么也不肯收下老王的银行卡,她说:邻里之间就应该互相帮助,你也帮衬了我们不少,我们都记在心里。感谢您还来不及呢,怎么能要您的钱?
不管小李如何推脱,老王执意要给她10万块钱,不然心里过意不去。无奈之下,只好从老王的银行卡内取走了10万元,将银行卡还给了老王。
不久之后,老王就去世了,家人为他举行了葬礼,在老王入土为安之后,儿子和孙子回来整理他的遗物和遗产。
这时候才发现,老王的卡里少了10万块钱,询问后才得知,原来是小李取走了。老王在生前早已经立下遗嘱,将他名下的全部遗产交由孙子一个人继承。
孙子认为,小李取走的10万块钱也是他的,于是,就将小李告上了法院,要求小李归还他10万块钱。
经过法院审理,小李取走的这10万块钱,是老王专门感谢她这十多年来的照顾,是小李应得的。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老王孙子的诉求,小李无需归还这笔钱。
针对此事,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呢?
1、正是有小李两口子,才让老王的晚年生活得到了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老王的儿子常年在外地工作,回家的次数少之又少,不能在他的床前尽孝。而小李两口子觉得老王平日里对他们很是照顾,看着老王一个人独居十分可怜,为了感谢老王对他们的帮助,主动承担起照顾他的义务。
正是因为有小李两口子尽心尽力的照顾,才让老王的晚年生活得到了保障,不仅在生活上有人照顾,在精神上也得到了满足。
2、老王对自己的财产有处置权。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王对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为了感谢小李两口子对他的无偿照顾,将10万块钱给了小李,是老王的真实意思,其他子女和亲属不得干涉。
同样,老王生前立下遗嘱,他名下的全部交由孙子一人继承,就应当按照遗嘱去履行,其他人也不能干涉。
3、老王给小李的10万块钱,是一种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老王为了感谢小李对他十多年的照顾,给了小李10万块钱,是一种赠与行为。是老王和小李之间形成的赠与合同。
这10万块钱转给小李之后,其使用权和支配权就变成了小李,老王的孙子没有权利要求小李返还。(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