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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很无语!”江苏无锡,一男子有钱后抛妻弃子,对儿子心生愧疚,承诺给儿子100万

“就很无语!”江苏无锡,一男子有钱后抛妻弃子,对儿子心生愧疚,承诺给儿子100万买房子,后因生意不景气没有兑现。儿子心生不满,将男子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老王做生意起家,自打媳妇进门后,他的生意越做越红火,两人还育有一子。身边人提起他的时候,大多都是一个词:人生赢家! 生意场上少不了应酬,公司、酒局两头跑,早出晚归早已成了常态。媳妇深知他不容易,没有抱怨过一句,反而在背后默默支持着他。 生意做大了,手里的钱多了,老王在外面有了其他女人。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鬼迷心窍的他直接和媳妇儿离了婚。 之后他就和外面的女人住在一起,儿子小鹏由他抚养。他因为别的女人抛弃了媳妇,小鹏十分痛恨他,不给他抚养的机会,一直跟着爷爷奶奶生活。 小鹏在大学期间谈了一个女朋友,两人的感情十分要好,加上又是一个地方的人。没有因为毕业而分手,反而让两人惺惺相惜。 眼看着到了该谈婚论嫁的年纪,小鹏想要给女朋友一个稳定的未来,来一场从校服到婚纱的浪漫爱情。 但结婚的前提肯定要有房,小鹏刚刚毕业没多久,手里的钱根本不够买房子。于是,就找上了老王,让他给自己置办婚房。 本来离婚的时候,老王就觉得愧对小鹏,这么多年也没有照顾他,内心越发觉得愧对孩子。二话不说就答应了。 谁料,老王答应的有些早了。他的生意一直在走下坡路,一旦拿出大量资金给小鹏买房,公司周转就会出现问题。 可答应了儿子又不好再跟儿子说不行,买房的事情就这样搁置了下来。 小鹏还在等着房子结婚,等来等去也没看见房子在哪。心急如焚的他,只能多次上门缠磨老王。被磨得没办法了,老王答应给他100万买房子,两人还签订了协议。 老王已经没有翻身的机会了,生意没落,100万的承诺也无法兑现。自此之后,只要是小鹏找他,就会找各种理由推脱不见。 答应的时候好好的,真正出钱的时候,一分钱也不想拿,小鹏对他的恨意越来越多。 小鹏觉得,老王为了外面的女人不惜抛妻弃子,这么多年也没有照顾过自己。如今自己要结婚买房,还不想拿一分钱。 看着老王的绝情,小鹏决定用更绝情的方式来对他,直接将他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老王履行承诺,把100万给他买房。 父子俩对簿公堂,小鹏要求老王给他100万,而老王却表示:没有将钱转给小鹏,之前的承诺可以就可以撤销。他不是不想给小鹏买房,是已经没有能力。 经过法院审理,老王并没有将钱交给小鹏,即使老王不履行当初的承诺,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后,法院驳回小鹏的诉求。 从仁义道德上来看,老王的做法太不地道,有钱发达了,抛弃糟糠之妻,多年来也没有照顾过儿子,如今儿子结婚买房也不出钱。 估计这场官司之后,小鹏和老王之间的父子情也就到此结束了。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来看待这件事呢? 1、不管是作为一个丈夫,还是作为一个父亲,老王真的很失职。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老王生意发达了,抛弃了自己的原配妻子,和外面的女人居住在一起,已经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关爱义务。 作为一个父亲,他的做法已经伤了儿子小鹏的心,小鹏多年来一直是爷爷奶奶在照顾,不管是作为一个丈夫,还是从父亲的角度出发,老王都没有尽到该有的责任和义务。 2、老王承诺给小鹏100万买房,双方间签订的协议有效吗?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老王当初承诺给小鹏100万买房,而小鹏也表示同意,两人还签订了协议,他们之间的赠与合同就成立了。 但前提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事后老王却不承认,他表示:当初签订的赠与协议是被小鹏强迫,并非自愿。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虽然双方之间签订了协议,但双方之间属于赠与关系,在财产没有转移之前,老王有权撤销赠与行为。一旦老王撤销,这份协议就属无效。 3、老王没有为小鹏买房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小鹏在未成年期间,老王有抚养、给抚养费的义务。但小鹏已经成年,老王就没有义务再为小鹏买房。 因此,法院驳回了小鹏的诉求。(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