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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一对夫妇因为儿子儿媳承诺孝顺他们,便将唯一住房过户给两人。没想到,儿媳

山东烟台,一对夫妇因为儿子儿媳承诺孝顺他们,便将唯一住房过户给两人。没想到,儿媳闹离婚并要求分房。他们遂要求收回房子,儿媳妇不同意。两人将儿子儿媳起诉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烟台市中院) 刘和隋某系夫妻关系,两人有一个儿子刘某1。两人都是早期的下岗工人,下岗后什么工作都干过,早出晚归吃了很多苦,两个人经过努力将孩子培养成大学生,并且给孩子买房结婚。 刘某1夫妇结婚后,为了今后不发生意外,就要求刘某夫妇将他们居住的房屋也过户给他们,他们保证以后会好好的赡养老人。 刘某夫妇觉得他们只有一个儿子,房子早晚也是他的,同时也让儿子儿媳安心,遂同意将房子过户给他们。双方签订了《不动产转让协议》,并且完成了过户,但是儿子儿媳并没有支付对价。 谁知道房子过户后,刘某1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最后两人决定离婚。双方分割财产时,刘某1妻子吕某要求分割刘某夫妇居住的房子,刘某夫妻不同意,并将儿子儿媳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人配合将房子重新过户到他们名下。 在法庭上,刘某夫妇表达自己的诉讼理由: 1、《不动产转让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刘某夫妇表示,签订《不动产转让协议》不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刘某1夫妻结婚后,就要求他们将唯一的房产也过户给他们,但是他们咨询如果是赠与对方,缴纳的税费比较多,所以双方采用了买卖的方式。 实际上双方没有真实的买卖合同,刘某1夫妇也没有支付房屋对价,他们只是缴纳了相关的税费。所以说,此协议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无效。 2、房屋过户的实质是附条件的赠与 刘某夫妇表示,当时刘某1两口子为了让他们把房子过户,多次到刘某家中无故闹事,而且保证以后好好赡养他们,而且他们两人还时不时为了这个事情吵架。 为了让刘某1两口子能够踏实的过日子,他们在得到两人承诺房子过户后一定好好过日子,并孝敬他们的情况下,将房子过户给他们,这实际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3、合同所附条件不成立,赠与合同撤销 刘某夫妇认为,现在他们并没有好好过日子,感情不和要离婚,而且刘某1老婆吕某还殴打隋某,这个有派出所报警记录为证。说明所附条件不成立,该赠与合同应该撤销。 刘某夫妇最后表示,这套房子是他们夫妻唯一住房,本身和吕某并没有任何关系。只是为了让他们两口子能够好好过日子,才过户给他们。现在两人离婚,把他们的房子分了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请求法官判决撤销房屋的赠与合同,并让刘某1夫妇配合过户。 吕某则辩称: 1、《不动产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吕某表示,该涉案房产为双方通过房管局自愿合法交易,并完成过户,刘某1夫妇合法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权属证明,该房产为他们合法财产,刘某夫妇无权撤销。 吕某为证明以上事实,向法院提交《不动产转让协议》、《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房屋勘察记录表》、《个人销售普通住宅免征增值税证明》、《税收完税证明》加以证实; 2、此协议非附条件赠与的合同 吕某表示,刘某所谓的此案为附条件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他们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赠与合同及附条件的证据。 真实情况为吕某因与刘某1因家庭矛盾的发生进而刘某1起诉离婚,而刘某想在其儿子刘某1在下次起诉离婚分割财产前把涉案房屋通过法院要回来,以达到女方离婚少分财产的目的。 请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1则没有参与辩解。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刘某夫妇主张涉案房产系其附义务的赠与刘某1、吕某,刘某1、吕某未履行约定的义务,故要求撤销对涉案房产的赠与,吕某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刘某夫妇提交的自己儿子刘某1的证明系刘某1陈述,且刘某1作为本案当事人,其证言不具有证明效力。 除此之外,刘某夫妇没有书面赠与协议或其他证据证明房屋过户给刘某1 、吕某是赠与,因此此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刘某夫妇不服,提出上诉,但是因为没有其他证据,二审法院依然维持原判。 刘某老两口为了疼儿子,将唯一住房过户给他,结果很可能导致其无家可归! 大家对此案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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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做人,认真做事
实在做人,认真做事
2023-11-21 23:06
法官牛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