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李娟(化名)女士将一千万积蓄存到银行,几个月后不但没得到一分钱利息,本金也不翼而飞了。经警方调查,原来是银行内部人员以权谋私,以造假方式将这个一千万转移到了一家非法信托公司账户。 按理,这是一起事实非常清楚的案件,银行应当承担责任。可笑的是,一审法院竟然采纳了银行辩护律师“银行部分员工的个人作为无法代表银行”的要求,判决李娟败诉,银行不需要为李娟的资产损失提供任何补偿。 李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深入调查和分析,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作出二审判决,要求银行补偿李娟四百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和部分利息。其余的则需要对刑事案件的查处,看能从非法信托账户中追回多少了。 真的无法想象,一审法院是如何断案的。“银行部分员工的个人作为无法代表银行”,那谁代表银行呢?难道每次存款需要把银行的全部工作人员都叫到现场吗?世界上有这样的理、这样的想法吗?退一步讲,银行不讲理已经养成习惯,想以这样的借口逃避责任,那律师呢?为了辩护,为了个人赢了官司赚钱,可以置法律与正义不顾吗?尤其是法院,难道都不用脑子想问题,不用事实说话,而为了银行利益,可以如此损害储户利益吗? 都说法律是公民的最后一道防线,律师也好,法院也罢,都把这条防线撕碎,那广大居民还如何去维护自身利益呢?还有没有理可讲、法可依呢?强烈建议对该案一审法院的法官以渎职处理,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不然,真的无法让人相信法院会公正处理法律事务和公正审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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