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名女子去美容店,正好老板娘丢了一条4000多元的金项链。老板娘拉住女子说,“店里只有你一个客人,我怀疑是你偷的!” 女子气愤不已,连连否认说,我是一个妈妈,带着孩子来的,怎么可能偷拿项链,你可不要随便冤枉好人!说完她建议老板娘报警。 民警赶到后,没有找到金项链,老板娘口口声声说怀疑女子,可又拿不出任何证据,民警就让女子回家了。 女子到家后觉得受到了冤屈,忍不住发了条朋友圈说:身正不怕影子歪,不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污蔑诬陷人伤天害理,是要遭报应的,这样的店以后谁敢去! 发泄完情绪,女子觉得心里好受了些,谁知转天朋友发给她一张截图,她一看瞬间气懵了。美容店老板娘居然把她和孩子的视频发到了朋友圈,并且配了一段文字:大家都认识认识,以后小心点,年纪轻轻不积极进取,指望偷东西过日子! 女子对老板娘的行为很气愤,直接联系了记者。记者陪同女子赶到了美容店,谁知老板娘不承认有错,还是一口咬定项链是女子偷的,她甚至表示,女子当时有可能把项链藏到了孩子身上。 女子气得浑身发抖,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再三以家人的生命发誓,并且建议老板娘去查一下监控,但老板娘说监控还没调出来。 最后在记者的劝说下,两人分别删了各自的朋友圈,并且同意不再互相攻击,安心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 在这件事情中,美容店老板娘怀疑女子偷拿项链,女子觉得受到了冤屈可以理解。但女子毕竟是当时店里唯一的客人,既然警方已经参与调查,安心等待结果即可,不应该发朋友圈攻击美容店,对对方的商誉造成影响。 而老板娘的做法问题更大,依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既然说是女子拿了项链,就应该提供相关证据。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一口咬定是对方偷了项链,甚至发朋友圈说对方是小偷,已经对对方构成了侮辱和诽谤,涉嫌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在生活中,商家和顾客因为一些问题发生误会和矛盾很正常。但做事一定要讲证据,在一件事情没有弄清楚之前,凭主观臆断随随便便去冤枉别人,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他人尊严的不尊重,大家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