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第三部分证据出示完毕 证明被告人吴小晖指使他人,将原安邦财险保费30亿元划转至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归还拖欠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工程款债务,后又指使他人以虚构提前承兑期满给付保费的形式套取保费,填平30亿元资金缺口,以及产业公司并未使用自有资金归还30元保费的事实。被告人吴小晖表示30亿元已返还安邦财险、安邦集团。辩护人提出,30亿元是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产业公司资金循环的一部分,被告人吴小晖及其个人公司并未实际占有。 被告人吴小晖表示30亿元已返还安邦财险、安邦集团。辩护人提出,30亿元是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产业公司资金循环的一部分,被告人吴小晖及其个人公司并未实际占有。 公诉人证明被告人吴小晖指使他人从原安邦财险划出70亿元保费至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又通过多层划转,用于其个人控制的5家产业公司对原安邦财险增资,该资金缺口后被虚列在在建工程科目,以及5家产业公司并未使用自有资金归还70亿元保费的事实。被告人吴小晖表示70亿元是用于购买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