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军武装部队特派员工作条例 (一九三六年九月二十一日)(1] (一)特派员是国家政治保卫局在红军武装部队活动的一个基本单位,隶受同级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的指挥,同时接受上级保卫局命令和指示, (二)特派员在红军武装部队中的任务,组织政治坚定工作积极有群众信仰的党团员做工作网员,领导工作网员团结群众,巩固共产党在红军中的领导和战斗力的加强,肃清反革命一切破坏红军部队的活动和影响。 (三)特派员在武装部队工作权限,只限于侦察和逮捕一切企图瓦解和分裂红军部队行动的反革命分子,并得审讯自己逮捕的人犯(但无判决权)。审讯后送到上级保卫局或直接提出判决的意见送交军事裁判所判决,如遇反革命在火线上拖枪投敌,特派员得号召群众追捕,追捕不及直接号召群众枪杀之,但须向群众宣布并报告上级查核。 (四)特派员工作范围根据上级保卫局所给予之任务,属于军的特派员管理全军的肃反工作,师、团、营和地方武装部队皆类似。但在红军行动区域,特派员有游行地方肃反工作之责,但处理问题须取得地方党政保卫局解决。 (五)特派员对于部队的行军,宿营有协助警卫的责任,尤其对首长的警卫绝对负责。 (六)特派员在工作范围内得要求同级首长允许参加部队一切会议。 (七)特派员发觉反革命活动与反革命分子应立即镇压,取得首长的同意,获得群众的帮助与拥护,逮捕必要时要求首长给武器帮助执行。 (八)特派员应负责将自己所属范围一般的公开的肃反斗争情形,定期向群众作口头报告。 (九)特派员与其他特派员之间为了工作需要得发生横的关系。 582/879-00582 中国社会科学院 --转/分风腐转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