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总督本职为正二品,加职最高可达正一品。而巡抚本职为从二品,加职最高可达从一品。 清朝总督和巡抚的配置有三种情况: 一是总督兼巡抚,如直隶和四川两省,只设总督而不设巡抚,总督循例兼巡抚事; 二是巡抚兼提督衔,如山东、河南、山西三省,巡抚通过兼提督衔而有了和总督一样的权力; 三是督抚并设,其余诸省两省设一总督,每省设一巡抚,督抚分权并治。 大致来说,总督之权侧重军事,掌握“枪杆子”,而巡抚之权侧重民事,掌握“钱袋子”。总督兼巡抚或者巡抚兼提督的疆臣,可谓是一手握着“枪杆子”,一手还攥着“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