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祯皇帝的六次“罪己诏” 第一次罪己诏,崇祯八年(1635年)。陕西农民起义南下攻克中都凤阳,朱元璋皇陵被焚,起义迅速蔓延。崇祯帝第一次颁布“罪己诏”,首次承认朝廷的政策失误及天下局势的险恶; 第二次罪己诏,崇祯十年(1637年)。北方久旱不雨,吏治腐败,民怨沸腾,崇祯帝颁布久祈不雨的“罪己诏”; 第三次罪己诏,崇祯十五年(1642年)。李自成围困开封,黄河溃堤,几十万百姓丧生,清军又入关掠夺三十余万人丁,崇祯帝又颁罪己诏; 第四次罪己诏,崇祯十六年(1643年)。李自成、张献忠先后建立政权,又有清军频繁进犯,崇祯帝第四次颁布罪己诏,谴责自己的失德和过失,希望臣民能够共赴国难,拯救危机重重、病入膏肓的大明王朝; 第五次罪己诏,崇祯十七年(1644年)。李自成西安称帝,不久兵临北京城下,崇祯帝仓促之中颁布第五次罪己诏; 第六次罪己诏,崇祯十七年(1644年)。崇祯帝自缢前最后一次下诏罪己,称无面目见祖宗于地下,不要伤害百姓。 不过,崇祯帝的六次罪己诏并未能挽救大明王朝倾覆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