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七号别墅”女事主刘春洋在法院被审判情景。因为犯组织卖淫罪,情节特别恶劣,被判处死刑。 刘春洋大学毕业后,因不满每月不到200元工资,便辞职租了一间别墅,组织几十名女孩从事非法活动,被顾客们称为“七号别墅”,单次消费的价格在1100元,刘春洋日进5万。她以为在别墅里开娱乐城,既隐蔽,生意又火爆,可以安心赚大钱,岂料这个原本幽静雅致的别墅每天各种人员频繁出入,引起周围邻居的注意和怀疑。终于有一天,一个神秘举报电话打到市公安局。晚上公安迅速出击,捣毁了这个淫秽场所。 值得一提的是,到刘春洋“七号别墅”来消费的客人,每次消费单价在1100元以上,这可不是那些每月拿着不到200元薪水阶层所为,而是一些国家干部或企业高管所为,基本都是公款消费,因此有些人纷纷落马。可见刘春洋社会危害性很大,最终,年仅28岁的刘春洋为自己的贪婪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被判处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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