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腐败分子在高压反腐形势下依然成群结队,前赴后继的腐败,归根到底还是腐败成本太低了,好些官员都有恃无恐了。从落马官员的贪污所得看,有很多都上亿了,比如:原陕西省委书记赵正永,在他主政陕西十多年时间里,收受巨额贿赂近7.17亿,这样巨额贪污,早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一般贪污标准。 我们法律只规定了:贪污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巨大或贪污数额特别巨大,这样的处罚标准, 但这样的抽象的标准,很容易变成某些官员的护身符,请问,多少算特别巨大呢?贪污几十万、几百万算不算巨大?难道非要贪污亿万以上才叫特别巨大吗?很多腐败分子都贪污几几亿了,最后判决十几年有期徒刑,这样的判决,对腐败分子能有多大震慑呢?一辈子贪污的都够子孙后代用了,这样的腐败成本未免也太低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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