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回归后的行政地位如何设定? (一)和平条件下回归,实行一国两制,地位如香港、澳门:“台湾特别行政区”,负责人称“行政长官”。 (二)非和平条件下回归,不享受特别行政区的地位,行政地位大概会有以下几种: 1、保留现在大陆对台湾的称呼:“台湾省”,负责人称省委书记(书记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副国级)、省长; 2、成为少数民族自治区:“台湾(高山族)自治区”,负责人称区党委书记(书记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副国级)、区主席; 3、成为直辖市:“台湾市”,负责人称市委书记(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副国级)、市长; 4、参照历史上的福建省台湾府:福建省台湾市,级别给予副省级城市,负责人称书记(福建省委常委兼任,副部级)、市长; 5、区域重新划分:基隆、台北、新北、桃园等北部设为直辖市“台北市”,其余区域设为“台湾省”或“台湾(高山族)自治区”,行政级别参照其他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地位。 大家觉得哪种可能性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