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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母亲的“正名”之路:我女儿不是卖淫女】#女儿被认定卖淫幼女母亲申诉18年#

【一位母亲的“正名”之路:我女儿不是卖淫女】#女儿被认定卖淫幼女母亲申诉18年# 1996年,邱真和前夫孙锡美离婚,女儿孙燕被判给了前夫,因前夫不管孩子,她就把孩子接过来,和再婚丈夫一起抚养,孙燕则隔两个星期去看父亲一次。2005年孙燕小学毕业,暑假期间去父亲那待了两天,没想到这几天成为了孙燕与邱真一生的噩梦:在生父孙锡美租房处,经王艳娟(孙锡美女友)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孙燕被迫与一名退休干部荆玉柱发生性关系,随后,又被送往两家洗浴中心当了“小姐”。

从洗浴中心救出孙燕后,邱真才得知,王艳娟介绍了两个男的“欺负”她,后来她又被送到洗浴中心,因为被孙锡美威胁,“要是把这事告诉你妈,我就杀了她”,孙燕觉得暴躁的父亲会说到做到,所以始终不敢告诉邱真。事发之后,孙燕又被王艳娟送到清水洞洗浴中心,“我不愿意,但我出不去”。

2006年9月7日,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孙锡美和王艳娟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3月29日,法院判定荆玉柱构成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起诉书显示荆玉柱为宽城区环卫处退休干部,他自己也在笔录中说“当了二十多年一把(处长),04年退二线了”。然而判决书中对荆玉柱的描述是“无职业”。

这份判决让邱真难以接受,在她看来,这样的判决使得孙燕的身份由单纯的受害者变为卖淫幼女。“判决必须改,荆玉柱强奸了我姑娘,不是嫖宿”。

“嫖宿幼女罪”成为单独罪名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后,该罪名从“强奸罪”中脱离出来,所对应的犯罪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且为卖淫幼女,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对非卖淫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

嫖宿幼女罪的增设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有关:上世纪90年代,严打卖淫嫖娼,司法机关发现有幼女涉及其中,有的卖淫组织者还故意隐瞒幼女年龄,不少嫖客借此声称不知道对方是幼女,试图逃避强奸罪的处罚,这才增加了嫖宿幼女罪。

这一改变原本是为了更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然而却被一些性犯罪者当作了减刑的依据。因为按照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可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为5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咬定对方是卖淫女,罪名就能由强奸转变为嫖宿”,这种做法成为一些性犯罪者的挡箭牌。

直到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删除了嫖宿幼女罪,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性犯罪者,则依据刑法第236条判定,“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但对孙燕来说,罪名删除了,伤害却无法抹去。接受采访时孙燕细数着小时候的特长:学习好、画画好,舞蹈也不错,说完顿了顿,“我的人生不该是这样,他们都该死”。在孙燕的憧憬里,自己是该闯出一片天的,而不是早早结婚生子,每天闷在家里,即使如此还是时刻担心“别人知道我的过去怎么办?”

她没做错什么,但却一直在承担这个“错误”的后果,母亲邱真也是如此。为了讨公道,邱真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女儿只能由再婚丈夫照顾;她还为此卖掉了房子,如今住在社区帮忙找的公租房里,每年房租加上物业费等得五千多元。这些年来,邱真每月两千多元的退休金都补贴给孙燕,平时干钟点工或者在饭店刷盘子刷碗的钱,勉强可以用来维持自己的生活,公租房的房租已经欠下三年了。

尽管如此,邱真还是想“走到底”。18年间,再婚丈夫去世了,房子也卖掉了,但她还在坚持申诉。帮女儿摘掉“卖淫幼女”的帽子仿佛成了邱真的人生使命。2023年2月28日,邱真与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签了委托合同,在案件被多级法院、检察院驳回后,决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

跟律师见面的那天,她一边翻材料,一边问,“都需要啥?事发那年我女儿做笔录时穿的衣服我还留着呢,要吗?还有照片,这是我女儿的小学毕业照,正是那个暑假出的事,我接到求救电话那天是2005年8月20号......” (文中均为化名;来源:北青深一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