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经人介绍,到某公寓楼找了一名女子,双方发生了交易。因为行为构成违法,该男子被处以行政拘留。 上个月,节后时间不久,男子伍某某从老家回到杭州。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有一段时间只能闷在家里,什么事也不能做,于是伍某某趁着现在什么都好的时候,决定放松一下身心。 一天晚上,经熟悉的朋友介绍,伍某某来到西湖区某商务中心的一个房间内,跟女子袁某达成协议,服务价格833元,交易一次。事后,武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了费用,然后就离开了。 伍某某本以为此事就像一场梦,可以做到“事过了无痕”,可是他还是太肤浅了。 袁某的租住处,每天人来人往,而且都是不同的男性,自然引人注目。后来,袁某在一次与他人交易时被当场查获,随后通过顺藤摸瓜,牵出了伍某某。 伍某某人也很爽快,在事实面前,承认了上述违法事实。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鉴于武某某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属于情节较轻,所以对其从轻处罚,给予其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前两天,有网友私信询问,嫖娼有了案底会不会影响报考事业编制?说实话,这个真不好说,因为考核的权力在各个单位,如果遇到较真的考核人员,那么完全有可能被刷掉! 所以,人不能下半身代替上半身思考,否则会追悔莫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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