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陈戌源自己交代,在担任足协主席的时候,自己参与过的不正当交易和涉案金额达到了30亿人民币。 让我们看看秦朝如何惩处贪腐,秦朝对官吏的约束是很严的,制定的反腐败专项法律法规 包括《为吏之道》等,突出规定了对官吏经管物资财产的法律监督,以杜绝贪污。若挪用公款,则以盗窃论罪。若通一钱者,则黥为城旦,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秦简.法律答问》中还规定“令曰勿为而为之,是为‘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为‘废令’也。”即法律不允许做却做了或法律要求做而不做的,均属违法犯罪行为,该受惩罚。这成了后代历朝的反腐立法的榜样。秦朝的国家政权机关设三大部门。行政机构的首长是丞相,军事机构的首长是太尉 ,监察机构的首长是御史大夫 。御史大夫位列“三公 ”,成为制约其他两公的有力工具,负责统率监察官员对所有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 进行纠举弹劾,百官畏之为“风霜之吏”。监察机构的一般官员为御史,一部分在朝廷内负责日常的监察工作,另一部分常驻地方郡一级政府,实施对地方的监察,因而又称监御史、监察史。常驻地方的监御史地位也相当高,他们常与郡守、郡尉一起,并称“守、尉、监”。为了防止任用官吏上的徇私舞弊行为,秦朝还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即被推荐和任命的官吏犯罪,推荐和任命者须连坐,也即“保任连坐”罪。这一做法,历代封建王朝均有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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