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盎格鲁—撒克逊时期是英格兰郡制的初创期,是英格兰探索地方治理的开端。   由于历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是英格兰郡制的初创期,是英格兰探索地方治理的开端。   由于历史条件和自然条件的差异,英格兰各郡形成原因迥然相异。英格兰各郡在面积、所辖百户区数量、人口数量和密度等方面也大相径庭。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格兰地方治理经历了由方伯向伯爵、郡长的转变,地方政府体制由最初的方伯(或伯爵)“单一领导制”演化为方伯(或伯爵)与郡长共同负责的“双头领导制”。   这一系列变化使得英格兰地方治理逐渐朝着有序化、成熟化的方向发展。   英格兰的郡制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形成后虽被不断修改、完善,但其内核却一直保留至今,为英格兰地方社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罗马帝国将尚处于部落社会晚期的原住民凯尔特人带入了新的文明阶段,相应地,罗马的统治制度也在不列颠建立起来。   但罗马时期的不列颠,地方政府只是其实行殖民统治的工具,随着罗马人的撤离和日耳曼人的到来,原有的制度被新的定居者所抛弃,因此基本没有对后世产生影响。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是英格兰地方政府真正开始构建的时期,在这样一个列国纷争的时代,英格兰依次形成了村镇—百户区—郡三级地方政府。   其中,郡制虽然历经多次修改、完善,但其内核一直延续至今。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郡制的形成,不仅标志着英格兰统一国家的形成,而且意味着英格兰对地方治理模式的最初探索取得了成功。   早在19世纪初,莎伦·特纳就关注到了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风俗、地产、政府等,当然也包括郡制。   但直到20世纪初,以赫蒙罗·查德威克的《盎格鲁—撒克逊制度研究》一书为代表,对早期地方治理模式、郡的形成原因等问题才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随后,威廉·莫里斯从郡长一职起源与发展的视角来研究早期的地方治理。   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盎格鲁—撒克逊相关研究蓬勃发展,但囿于原始资料的匮乏,学者们大都着眼于早期国家的形成、国家治理方式,以及宪政史维度下的早期制度,而对郡制的探讨只是轻着笔墨。   改革开放后,国内学者才开始了对英国地方制度的探索由于起步晚,虽取得一定成就,但相关认识仍十分有限且大都集中于11—16世纪,对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郡制多属介绍性。   总体来说,目前有关盎格鲁—撒克逊时期郡制的研究虽已取得长足发展,但仍不够深入,且呈现出碎片化的特点。 要想深刻理解英格兰的地方制度、民族特性、国家习惯,就必须回到其地方制度起步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