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的世界令人难懂!”安徽,阜阳。一男子为了满足另类的精神需求,动员妻子一起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因为触犯法律规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聂某某出生于1979年,初中文化,已婚,妻子王某,二人结婚多年,夫妻感情还不错。可能是长期平淡的生活已经没有了激情,聂某某渴望一点刺激的生活,于是就想来一点别样的尝试。 聂某某一开始跟妻子王某说了这个想法,得到了妻子的反对,但经不住他的再三劝说,再说人都有个好奇之心,所以王某也就答应了。 人以类聚,物以群分。聂某某在网络上找到了具有同样爱好的刘某,并将刘某的照片给了妻子王某进行把关,王某看了刘某的照片之后,感觉也不讨厌,就同意了。 聂某某和刘某就开始商量具体事宜,根据规则,刘某既然是单人,所以在其他方面就要多付出一点,比如金钱上,宾馆开房就由刘某负责。 在聂某某40岁那年的腊月27晚上,刘某在某宾馆开了一间房,聂某某带着妻子王某前去赴会,在房间里,聂某某、刘某轮流与王某发生了关系。 不是有那么一句话嘛,男人有两样东西不借别人,一样是车子,一样是老婆。车子借人,小碰小蹭、闯个红灯的还算小事,就怕出个事故,车主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就不好玩了。兄弟如手足,妻子如衣服,这都是电影、小说中的情节,可信度很低,或者根本就没有可信度,正常的情况都是“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酣睡”。所以,刘某出点钱这个可以理解,聂某某这样将妻子拱手献出,就超出一般人的理解范围了。 可能是因为在网上泄露了信息,聂某某被大数据关注到了,在三个月后的一天,他被公安机关传唤接受调查。在调查期间,聂某某交代了自己上述纠集妻子与刘某一起聚众淫乱的事实。 对于聚众淫乱活动,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只有组织者和首要分子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其他参与者必须达到3次以上才会构成犯罪。当然,虽然刘某、王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是违反了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被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案件起诉到了法院之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聂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聚众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聂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因此,以犯聚众淫乱罪,判处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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