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在太可恶了!”辽宁,阜新。一男子在打工期间染上嫖娼恶习,并已成瘾,因为嫖娼导致经济拮据,产生报复杀人心理,杀害了一名经常往来的失足女。因为触犯刑律,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34岁的男子张某某,出生于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小学文化,农民工,在大连打工。这人年满18周岁时就因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服刑5年多出来,后来一直在外打工,独自一人生活。 因为张某某有犯罪前科,又没有一技之长,收入不高,所以虽然早就到了成家的年龄,但却一直找不到结婚对象。在大连打工期间,因为独自一人生活,没个知冷知热的人,张某某打工之余,寂寞无处排解,且作为成年人,也有生理需要,经工友介绍,张某某学着他人找失足女,一方面排解寂寞,一方面满足生理需求。 正如上面所说,因为收入不高,手头钱不多,所以张某某只能找那些年纪较大、要价低一点的失足女。即便如此,因为尝到了甜头,他赚的钱也经不起他三天两头去找失足女,生活很快就有点捉襟见肘。 张某某很苦恼,一方面控制不了自己,一方面又没有钱,但他不从自己身上找原因,反而迁怒于失足女,认为如果不是因为她们,自己也不会落得如此境地。这就是一些喜欢走极端的人的思维方式,这样的人都是将问题归咎于他人。 张某某决定报复,并将目光放在了与他交易最多的41岁失足女王某身上。一天下午3点左右,张某某携带一把尖刀,来到王某的住处,在与王某发生关系时,趁机拿出尖刀,对着王某就是一顿捅刺。王某因为多脏器大出血而死亡。 时光如果能够倒流,回到18岁那年,如果张某某没有犯罪,他以后的人生可能就是另外一番模样,娶妻生子,过着平凡的生活。但即便不能回到过去,服刑之后,张某某岁数也不大,如果自己能够振作,也不是不能重新开始,但是他选择了破罐子破摔,沉湎于色欲而不能自拔,谁又能怎么办?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某因嫖娼致经济拮据而报复杀人,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其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又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可能是自知罪孽深重,无力回天,又撤回上诉。经过最高法核准,张某某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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