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太可恶了!”江苏,盐城。一70岁男子以嫖娼为名,将48岁失足女叫到家中,发生关系后,趁其不备,将其杀害,劫走其财物,然后抛尸。因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70岁的嵇某某,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作为坏人变老的典型代表,嵇某某独自一人生活。为排解生理需求,嵇某某会花钱购买失足女的服务。在此过程中,嵇某某认识了48岁的失足女郑某。 一次,嵇某某手头拮据,看到郑某戴着金耳环,他产生了杀人劫财的念头。一切准备妥当之后,过了几天,嵇某某打电话给郑某,让她到家中来提供性服务。当天晚上7点钟,郑某应约来到嵇某某家中,双方发生了关系。事后,郑某躺在床上,打算晚上就在嵇某某家中将就一宿。 到了晚上10点钟左右,嵇某某趁郑某躺在床上毫无防备之时,拿出一根钢棍连续击打郑某头面部,郑某还没来得及反应,就被他杀害了。随后,嵇某某拽下郑某耳朵上的金耳环,然后用垫被包住郑某尸体,将其衣服等装进一个蛇皮口袋内,并与作案工具钢棍一起扛到自家小船上,然后划动小船,来到一条大河里,将郑某及其上述物品一起抛入河中。 事后,嵇某某将郑某的电动自行车、2部手机占为己有,经鉴定价值3000余元,并将一对金耳环卖了900多元。 郑某不过是为了赚点钱,没想到却丢了自己的性命,而且是死在其认为毫无危险的嵇某某手上,这也真是应了那句老话,“人不可相貌,海水不可斗量”。 嵇某某为了不到4000元,就将一个与其有过亲密关系的女性杀害,真是残忍至极,真是有些人的恶,真的无法用常情常理来看待。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放火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犯抢劫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最终,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嵇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维持原判,并经最高法复核后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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