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可恶了!”深圳,罗湖区。两名男子酒后乱性,共同出资找了一名发廊女,并邀请另外一名男子,共同在酒店房间内进行淫乱活动。因触犯刑律,两名男子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来源于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 男子肖某和唐某是朋友,两人都从事个体生意,经常在一起吃喝玩乐。一天晚上,肖某和唐某去酒吧玩耍,喝了不少酒,一直玩到第二天凌晨2点。从酒吧出来后,二人感到不尽兴,总觉得还差那么一层意思,于是他们商量开个房间,找个失足女,然后一起淫乱。 随后,肖某和唐某来到罗湖区梅园路某酒店,肖某的朋友瞿某在此工作,肖某让瞿某开个房间,说是待会一起玩。瞿某一听有戏,就开了一个房间。然后,肖某和唐某又前往某无牌发廊,共同出资300元找了一个发廊女郭某某,将其带回酒店。 回到酒店房间,肖某、唐某、瞿某和郭某某,三男一女,共聚一室,先后与郭某某发生关系。当其中一人与郭某某发生关系时,其他二人则在一旁观战、并对郭某某进行猥亵。期间,肖某还让瞿某找来药品、用具进行助兴,以寻求刺激。 可能酒店房间隔音效果不好,而肖某等人动静太大,影响其他客人休息,被人反映到了公安机关,随后肖某等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对于聚众淫乱犯罪,理论与实务界都有非罪化的争论,原因是聚众淫乱的参与者都是出于自愿,而且一般聚众淫乱都是在封闭的环境里,无论是对社会,还是对他人,都没有造成实质性的伤害。 当然,上述目前仅是限于理论层面的探讨,尚未形成普遍的社会共识,尤其是在法律未作修改的情况下,聚众淫乱的组织者和多次参与者,仍然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肖某和唐某先是一起商量,然后共同出资找来失足女郭某某,并邀请瞿某一起参与聚众淫乱活动,而瞿某和郭某某是参与者,没有达到多次的标准,所以其行为尚未达到被刑事立案的标准。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肖某和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组织多次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予以处罚。考虑到肖某、唐某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以肖某、唐某犯聚众淫乱罪,分别判处二人拘役四个月。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