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不可思议!”北京,海淀区。49岁的失足女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然向28岁的男子提供性服务。因触犯刑律,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来源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49岁的女子柴某某,黑龙江大庆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年纪又大,京城居,大不易,柴某某选择了最原始的交易——出卖皮肉。2017年的时候,因为卖淫而被北京昌平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4天。 众多的研究表明,行政处罚并不足以对失足女产生足够的威慑,毕竟被抓的概率较小,而违法的收获较大,而且行政处罚并不能解决她的生计问题,所以出来之后,柴某某仍然从事皮肉生意。 由于年纪大,柴某某在市场上处于不利的位置,所以并没有挑选顾客的资本,而且一般对顾客的要求也不会拒绝,当然前提条件时筹码足够,所以有时因为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柴某某被传染上了严重的尖锐湿疣。 简单科普一下,所谓尖锐湿疣,是由人乳头瘤病毒(HPV)感染引起的以疣状病变为主的性传播疾病,主要通过性行为传染,治疗比较困难,而且容易复发,是《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几类性病之一。 柴某某感染上尖锐湿疣之后,虽然也到医院去检查治疗,但是由于该病的特点,根除比较困难,所以一直没有治好。 虽然柴某某明知自己患有容易传染的性病,但是她仍然没有停止从事皮肉生意,一次在昌平区某出租房内,与28岁的男子韩某从事性交易时被当场查获。 卖淫嫖娼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查获当事人后,一般公安机关都会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柴某某本来是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但是在体检时发现其患有严重尖锐湿疣,其行为的性质因此发生改变。 《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构成该罪,并不要求造成对方感染,只要当事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然卖淫嫖娼的,就构成此罪。 该案起诉到法院之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柴某某明知自己患有尖锐湿疣的严重性病仍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柴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法院以柴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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