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麻醉用药不规范导致患者呈植物人,医方赔偿160余万元

乐正康康 2024-12-11 14:17:10

一、患方诉称

2017年11月4日,原告因摔伤后腹痛到被告处治疗,入院当日行开腹探查+脾切除术,术后突发脉氧和心率急速下降、呼吸停止及缺血缺氧性脑病,经复苏抢救一直处于昏迷、意识不清状态,后转入ICU进一步治疗,原告至今处于植物人生存状态。

二、被告人民医院辩称

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不是原告诉称的全部责任,被告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鉴定意见

1、被告在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麻醉用药不规范、辅助检查不充分、抢救不及时等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及结果回避义务的过错。该过错与原告脉氧和心率急速下降、呼吸停止的发生及缺血缺氧性脑病、昏迷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患者孔某目前构成一级伤残。

3、护理期限为自2017年11月4日起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止,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

4、被鉴定孔某营养期限为自2017年11月4日起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止,营养费标准需根据营养期限及当地自行计算。

四、医疗过错分析

1、2017年11月4日患者孔某因“摔伤后腹痛2小时”入某市某人民医院急诊就诊,并于当日12:02转入肝胆外科住院。患者入院后经辅助检查确诊为脾破裂,于当日14:45-17:10行开腹探查+脾切除手术治疗。

17:50返回病房,18:06左右突发脉氧和心率急速下降、呼吸停止,经抢救后于18:15转入ICU进一步生命支持治疗,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损害等,后于ICU住院至今,上述过程有病历等资料佐证,事实清楚。院方对患者孔某脾破裂及脾切除手术的诊断及手术方案未见明显过错。

2、据院方手术的麻醉术前访视记录单、麻醉记录单等资料显示,院方对患者孔某手术的麻醉中,在其因损伤限制体位体重无法测量的情况下,未对其体重予以相应的评估,致使其麻醉用药的药量无体重参考,对麻醉用药药量的掌握有一定的盲目性,院方存在麻醉用药不规范的过错。

3、在患者手术前后及术中未见行血气分析、血生化、电解质相关检查的记录或报告,院方辅助检查不完善,致使其在手术及麻醉中对患者身体的一些关乎生命的重要指标(如血钾等)完全不掌握;存在辅助检查不充分,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及结果回避义务的过错。

4、院方未能对其术前、术中、术后的血气、电解质情况给予充分的检查和及时处理,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好患者当时的低血钾状态,与患者孔某在手术后突发心率急速下降、呼吸停止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患者孔某因院方所行心肺复苏不够及时,使其原本正常的脑组织持续处于缺血缺氧状态约4-6分钟,终致了其不可逆性缺血缺氧性脑损害和昏迷等损害后果的出现,院方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6、患者孔某因脾破裂、大出血,确实存在血容量减低,机体携氧能力稍降低的情况,虽存在由此引发麻醉药物延迟性反应的可能,但程度尚不足以直接导致严重缺血缺氧性脑损害的发生。

五、庭审意见

虽然鉴定意见认为人民医院过错拟起主要作用为宜,但由于人民医院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孔某的自身疾病不足以直接导致严重缺血缺氧性脑损害的发生。本院认为,人民医院应承担原告损失的全部责任。

六、法院判决

2021年10月8日判决,被告某市某人民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1663071.2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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