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际法院临时措施命令有关的几个案例

问夏评国际 2024-01-16 15:06:07

1月11日,国际法院就南非诉以色列“《灭种罪公约》适用案”临时措施问题进行听证,听证于1月12日结束。国际法院目前正就是否指示临时措施进行评议,相信很快就会发布相关命令,而且大概率会指示某些临时措施。只是,国际法院所发布的临时措施命令具有何种效力?怎么理解其效力的性质?看看如下几个案例,或许就能一探究竟。

案例一:德国诉美国“拉格朗案”

卡尔•拉格朗(Karl LaGrand)和沃尔特•拉格朗(Walter LaGrand)(下称拉格兰德兄弟)分别出生于1962和1963年,具有德国国籍。当他们还是小孩时,就随母亲来到美国永久住居。尽管这对兄弟绝大部分时间都在美国生活,甚至还曾被一美国家庭收养,其却一直保留着德国国籍,从未取得美国国籍。

1982年1月7日,因涉嫌武装抢劫银行(在该抢劫案中,银行经理被杀,一名职员严重受伤),拉格朗兄弟被抓捕。1984年12月14日,因指控一级谋杀成立,兄弟俩被亚利桑拉州法院判处死刑。在拉格朗兄弟被指控和定罪期间,美国的有关当局一直没有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第1款第2项告之其所享有的与本国领事联系并获取帮助的权利,也没有将其通知德国驻美国的领事机构。即使在知道该兄弟俩的德国国籍后,美国有关当局也没有进行告知和通知。

1999年1月15日,亚利桑拉州高级法院决定于1999年2月24日执行对卡尔•拉格朗的死刑,于1999年3月3日执行对沃尔特•拉格朗的死刑。1月19日,德国获知了这一决定。随后,德国即通过不同的途径进行干预以试图制止对兄弟俩的死刑进行执行。但德国的努力并没有取得成效。2月24日,卡尔•拉格朗被执行死刑。

1999年3月2日早晨,在沃尔特•拉格朗即将被执行死刑的前一天,德国向国际法院递交了请求书,指控美国违反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递交请求书的同时,德国请求法院指示临时措施,以要求美国在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出来之前不要执行对沃尔特•拉格朗的死刑。法院于3月3日早晨指示了相应的临时措施。在该临时措施命令发布后,德国立即在美国最高法院启动了诉美国政府和亚利桑那州的诉讼,寻求执行国际法院的临时措施命令。在诉讼中,担任美国政府法律顾问的副检察长认为,国际法院的临时措施不具有约束力,不能构成司法救济的基础。基于此认知,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了德国的救济动议。随后,沃尔特•拉格朗被执行死刑。

在国际法院2001年的判决中,国际法院第一次正式阐释了自身发布的临时措施命令具有约束力,从而解决了这个长期困扰国际法院的“难题”。

案例二:格鲁吉亚诉俄罗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适用案”

2008年8月12日,格鲁吉亚在国际法院启动了针对俄罗斯的诉讼程序,指称后者在格鲁吉亚领土上和周边所开展的行动违背了其基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所承担的义务。8月14日,格鲁吉亚请求国际法院指示某些临时措施。基于格鲁吉亚的申请,在听证和评议之后,国际法院于2008年10月15日发布了指示临时措施的命令。

2009年12月1日,俄罗斯针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先决反对。针对俄罗斯的先决反对,国际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了判决。在该判决中,国际法院驳回了俄罗斯提出的第一项先决反对,但支持了其提出的第二项先决反对,裁决自身对格鲁吉亚的请求没有管辖权。由于没有管辖权,国际法院在判决中也同时提到了自己于2008年10月15日所发布的临时措施命令。国际法院明确,自2011年4月1日判决作出之日,自己此前于2008年10月15日所发布的临时措施命令立即停止适用。

案例三:乌克兰诉俄罗斯“《灭种罪公约》项下宣称灭种案”和南非诉以色列“《灭种罪公约》适用案”

乌克兰于2022年2月27日在国际法院提起了针对俄罗斯的诉讼,指称后者以“灭种”为由所发动的“特别军事行动”缺乏相应事实依据,乌克兰并未实施俄罗斯所宣称的公约项下的灭种行为。在提起诉讼的同时,乌克兰请求国际法院发布临时措施命令。在听证和评议之后,国际法院随后于3月16日发布了临时措施命令。在此临时措施命令发布后,包括美国等国家都充分利用此命令对俄罗斯说事,强调此“裁决”于俄罗斯是有约束力的。

2022年10月3日,俄罗斯针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先决反对。针对此先决反对,国际法院已经完成了听证程序,目前正处于评议阶段。国际法院大概率会支持俄罗斯提出的先决反对,认为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一旦如此,国际法院此前发布的临时措施命令将“立即停止适用”。

对于南非诉以色列案而言,围绕临时措施命令是否发布,以及临时措施命令的效果等问题,大概率会“重复”前述格鲁吉亚诉俄罗斯案的相关路径。

所以,对于临时措施命令,一方面,我们需要看到其确实有约束力,另一方面,却也需要看到该措施的“临时性”:一旦国际法院在后续程序进展中宣称自身没有管辖权,临时措施命令的有效性即“到此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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