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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决定,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升为法律之后,为辩护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就量刑的诉辩审协商提供了制度依据。
笔者认为,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依托,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庭审前后主动与公诉人、审判员协商量刑问题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之一。
一、 “认罪”与“认法”的区别辩护人须为被告人细致讲解。
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落实的最大障碍之一是,被告人就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事实不认可。这种不认可大概可分为全部不认可或重要涉案事实不认可,由此引发了对涉案事实定性的争议。在此情形下,辩护人不可能征得被告人同意与办案机关沟通认罪认罚从宽事宜。但是,很多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无法签署具结书不代表审判阶段就没有争取认罪认罚从宽量刑的可能性。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7条规定将‘认罪’解释为‘认事’,即只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而不需要‘认法’。但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逻辑而言,在‘认罪’与‘认罚’二者的关系上,往往是在认可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之后,即‘认罚’之后才决定‘认罪’。”①
上文提及的“认法”即法律评价或法律定性,辩护人必须为被告人讲解清楚后才能为后续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打下基础。实践中,很多辩护人忽略“认法”的讲解,导致被告人对认罪认罚后果产生误解,也不利于辩护人在庭审中发表独立辩护意见。
二、一审庭审结束后继续与公诉人、审判员协商量刑事宜。
在一审庭审开始前被告人没有签具结书,庭审结束后大多数辩护人不再跟公诉人、审判员联系这就丧失了最后为被告人争取可能低的量刑机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整个刑事程序始终,尤其是一审庭审结束后诉辩审协商往往会有令人意想不到的好效果。
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全程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诉辩双方的法庭辩论,尤其是在公诉人宣读量刑建议后,被告人对自己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会有明确预判。
一审庭审结束后辩护人应当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再次听取其对认罪认罚的想法,往往这时被告人会给辩护人一个明确的量刑预期。
辩护人拿到“量刑预期”后快速与公诉人、审判员面谈,经两三轮协商后,很有可能会拿到一个令被告人满意的检察院量刑建议,法院一般也会按照这个量刑建议判决。
三、为什么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有争议的案件更容易签署具结书?
整个庭审过程是对“认法”的最好讲解,同时律师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后被告人很清楚自己的辩护人能对最后判决产生何种影响。
“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被告人为使自己合法权益最大化,拿到尽可能低的刑期会在庭审结束后给律师一个明确的“预期”。
综上,对于涉案事实争议较大的案件,庭前被告人大概率会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前辩护人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辩护策略的制定上,而不是去给被告人“做工作”。一审庭审结束后辩护人不应当主动放弃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被告人争取尽可能低的量刑机会(除非被告人已做好二审准备),辩护人应当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依托展开诉辩审量刑协商工作。
孙涛律师
2024年10月4日
① 参见刘方权:《法院径行变更认罪认罚案件指控罪名的处理》,载《刑事诉讼法案例进阶》第3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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