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9日,原告彭某某到被告某医院就医,门诊以“急性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病性障碍”将原告收治入院,原告一个人住在被告五楼其中的一间病房,原告没有家属陪护,被告亦没有责令原告家属陪护。
同年12月5日18:38分左右,原告用衣服把防盗网拧开,用床上的被子打结成条状作防护从5楼坠落地面,坠楼时被告没有工作人员在现场。被告的工作人员在之后的巡视中发现。被告于2020年12月5日20时41分送原告到某市人民医院治疗,并通知原告的家属。
二、患方诉称
2020年11月29日,原告到某医院就医,12月5日18:38分左右原告从5楼坠落,于2020年12月5日20时41分被送入某市人民医院治疗,2020年12月13日原告转入某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2021年1月11日原告出院。
2021年3月20日再次入院某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取出骨盆内固定物,2021年3月26日出院。2021年12月28日再次入院某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取出左桡骨、左股骨及左踝内固定物,2022年1月2日出院。目前,患者仍然肢体乏力、麻木,不能从事体力劳动。
三、患方观点
事发时因被告的护理工作人员在对原告的护理工作中,未按照诊疗过程中给予原告的二级护理要求对原告进行护理。并且被告的监控室工作人员擅离职守,未能严格执行监控室值班管理制度,加之被告医院病区存在窗户防护不牢固的过失等。
共同导致被告在明知原告暴力风险高,自杀风险高,有冲动暴力、自杀自伤可能的情形下,放任原告独自待在病房,在原告采取打开防盗网等异常举动时,未能及时发现原告的异常行为,导致原告坠楼的事实。,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共计514395.9元。
四、被告辩称
本案中原告私自进行委托的司法鉴定,完全未经被告同意或人民法院的同意,是不合法的;鉴定认为原告有五个部位达到十级伤残,从而构成五个十级伤残。被告认为原告不可能有五个部位达到十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1、本案例构成医疗损害,医疗过错的原因力为主要原因,医方应负主要责任。
2、彭某某(男,1997年11月7日出生)腰2-5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影响功能构成十级伤残;3、彭某某骨盆多性性骨折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
4、彭某某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累及关节面术后留有左侧腕关节功能丧失25%以成构成十级伤残;
5、彭某某左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留有左侧髋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6、彭某某左侧内外踝骨折并踝关节脱位术后留有左侧踝关节功能丧失50%成构成十级伤残。
六、庭审意见
2020年11月29日,原告彭某某到被告某医院就医,门诊以“急性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病性障碍”将原告收治入院,原告一个人住在被告五楼其中的一间病房,原告没有家属陪护,被告亦没有责令原告家属陪护。
同年12月5日18:38分左右,原告用衣服把防盗网拧开,用床上的被子打结成条状作防护从5楼坠落地面,坠楼时被告没有工作人员在现场。被告的工作人员在之后的巡视中发现。被告于2020年12月5日20时41分送原告到某市人民医院治疗,并通知原告的家属。
原告是急性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病性障患者,虽然在被告处住院治疗,但其监护人亦有护理监护义务,只留下原告一人住院,其监护人有过错,应承担三成的次要责任。
被告是医疗机构,未尽到监护义务,未尽到防止患者受到伤害的义务,造成原告从五楼撬开窗户钢管滑至三楼时坠地导致全身多处骨折、创伤性休克的后果,被告应承担七成的主要责任。
七、法院判决
2023年5月17日判决,被告某医院承担70% 责任,应付赔偿款274417.97元给原告彭某某。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