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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始于秦代,地方州郡也是从郡县制度逐渐发展起来的,因而地方行政的专业化也在不断的演化和发展。
但在秦汉之际,地方官与知府都是直接担任司法官,并无专门的、独立的司法人员,魏晋、南北朝等都是如此。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的古人也逐渐认识到了地方州郡的司法专业化,因而在唐代,地方州郡开始实行“司法专业化”的管理。这一部分是对州县管理的地方经验的探析,并着重从宋代司法专业化的趋势入手!
1,唐代地方官吏的设置
首先,唐代中叶以前还没有建立过一个独立的法官;据史籍记载,唐代秦汉时期设有三个中央司法机构,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这三个机构分工明确,各自有自己的职责,因此,在中央看来,司法专业化已经成为一种必然,但并没有在地方实行。
实际上,在唐代之前,地方政府并没有专门的官员来处理法律上的问题,所以每一次的审判,都是由当地的行政长官根据法律来裁决,至于这其中有没有什么猫腻,那就不得而知了。
在那个时候,地方上的法官就是辅佐总督的法官,而法官的职责则是监督地方的中央法令的执行,制定地方性的法令,但是,这位法官却只是一个助手。
其次,唐代中叶以后,建立了一个专门的法律部门,叫做法直官,在唐代又被称为法直官,一开始只是中央的司法机关,后来又被下放到了地方政府,成为了节度使或者副使,或者说知节度使。
虽然法务官的主要任务就是查找法律条文,但也可以参与当地的审判,所以他们的权限也很大!
但是,在唐朝,地方司法的专业化程度并不高,甚至可以说,司法审查和审判的权力并没有完全分开,但是在宋代,情况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2,宋代地方官吏的设置
首先,宋代的“鞫谳分司”是一种司法体制,是一种特殊的政治体制。鞫谳分司,是宋代特有的一种司法机构,被称为“监司”,负责处理案件的审理和法律的执行;刑部,主要负责审问,也就是调查,调查案情。
刑部,主要负责查找法律,确定处罚,也就是查找相关的法律条文,然后才能做出裁决!所以,所谓的“分司”,就是之前所说的“审判”分开的具体实践,这两个部门的官员不能同时担任,以示公平和公正。
其次,增加地方法官的数量;宋朝朝廷为了避免地方上的错误,又防止地方官员的职权太大,所以在地方州一级以下,设置了一个幕僚和一个督抚,这些督抚主要负责官厅事务,负责两使、防御团、军事推判官,以及节度使、监察使。
曹官,指的是司法参军、司理参军、司户参军,“司法参军”是宋代在州一级司法制度中的一种体现,“司法参军”是宋代“检法议刑”的职责,并不能参与预审和断案。
“议刑”,是向州一级的最高法院法官提出公正的建议,由法官按照法官的意见做出裁决!在这种情况下,郡守的审判权限仅限在徒刑以下,所谓的“杖刑”,就是用棍棒或者鞭打的刑罚,或者是因为婚姻、土地和财产引起的民事纠纷。
至于判刑以上的,可以定罪,但在州一级,就是坐牢!这样做的好处,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司法上的不公,并且维持了宋朝的律法。
1,司法人员权力分立的现实对策
宋代地方司法人员权力分立的现实对策,是因为宋代的“分司”体制下,两个职能不同的司法人员不能同时担任,但在宋代,这种情况并没有得到严格的实施,因此,地方上往往会出现一位拥有“罪案”的司法官员。
所以,宋朝政府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所以,宋国政府才会继续执行以前的规矩!也就是说,当一个地方有管辖权的法官在审理一个案子的时候,他正在对一个嫌疑犯进行审判,而那个官员就没有权力对此案进行审判了。
由此,可以看到宋代官员对地方司法的专业化管理已经做到了很好的程度,既防止了地方司法机构出现一人独大的局面,又使宋代的司法体制得以有效的维护和发展!
2,当地的法官,做的很详细,也很详细。
司法专业化,即司法工作的规范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宋代的裁罪分司制度,不但权力分散,而且程序严谨。
第一个步骤,就是让宋朝的监察使和县令去抓人,一旦抓到人,就会交给专门的人去审问,而巡检和县令,则没有资格审问。
第二个步骤,就是审问了,宋代被称为“推鞫”,专门负责调查和审问犯罪嫌疑人,在宋代,负责的是监狱,而在这里,负责的是刑部,而在这里,则是刑部的副总管,一旦调查完毕,就可以开始下一步的行动。
第三个步骤,就是“检法议刑”,比如在州一级,就有一个司法人员,对法律条文进行搜索,然后对案情进行分析,然后将自己的结论提交给上级。
第四个步骤是由地方官员依据司法机关的意见做出最后的裁决。
因此,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宋代的州县,都是通过标准化的分司制度,让当地的官员更加专业化!
1,宋朝确立了“以合理的方式断案”的法律依据
这种制度被简化为“断由”,它的产生反映了宋朝维护司法正义的决心,显示了宋朝对地方司法的重视。
事实上,唐代也有类似的情况,比如唐代《唐六典》就明确指出,地方官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抚字流氓,查冤情,勤于狱讼,知民疾苦”,甚至唐代还专门在中央设立了一个专门教授法律知识的机构——律学馆,而且还首次开设了明法科,推行了司法考试,这一切都是为了促进司法的专业化。
断由制度是宋代南巡以后才有的,这种制度多用于民间的民事诉讼,比如婚姻之类的民事纠纷,也因此产生了“婚田之讼”,也就是婚姻和田地的纠纷。
所以,这种“断由”制度,主要是指宋朝政府在处理民间纠纷时,要体现出司法的特殊性,以维护民间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不能因此而激化社会矛盾!因此,这一制度的深入,对于促进宋朝地方政府实现司法专业化具有重大意义!
2,宋朝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司法文件管理系统,促进了州县地方司法的专业化
从现代史学界的一般研究来看,宋朝是在不断地构建和完善一种法律文件管理制度,而这种制度的确立,对于促进司法专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的“公文”制度,就是由朝廷在中央和地方都有专门的官员来管理,在中央和地方,都会有一个专门的档案室,专门用来储存法律文件,再由专门的人员对这些文件进行详细的归类,方便他们迅速的找到。
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这些典籍实在是太过复杂了,要让一个宋代的司法人员把这些东西都背下来,然后记住,这种难度,比起古代的帝王都要高,甚至更高。
毕竟,一个国家的律法,绝对是非常的庞大,根本不是一个人能够记住的。可若是背不住,又怎么能运用朝廷的律法?难道要一本一本的看?这可比写日记容易多了!
这也是为什么现在要建立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制度的原因,这样的话,法官们的工作就会变得更加的简单,特别是那些专门负责收集法律条文和法律意见的士兵,如果没有法律文件的监督,他们根本就做不到!
所以,在宋朝,构建一个比较完备的司法档案管理体系,对于促进州县地区的司法专业化,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会哥说历史寄言总之,由于前朝司法制度的缺陷,宋朝朝廷在其统治期间,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中央地方司法制度,使宋朝的地方管理更为法制化,使宋朝州县的司法专业化不断推进!
专业化
精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