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一对小情侣长时间没见,便约定在一家酒店见面

小楠楠开心 2023-02-15 21:10:16

江西九江,一对小情侣长时间没见,便约定在一家酒店见面,万万没想到,二人正在床上缠绵时,突然闯入一名男子,将两人吓了一跳,原来是酒店前台给错了房卡。事后,两人将酒店告上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2万元。

事发当天,男子肖某某和女友邵某某来到酒店后,为了住的舒入,便想提前看一下房间,在酒店工作人员的推荐下,二人看了1216房间,离开房间时,肖某某、邵某某让前台不要关门,等下要直接入住。

万万没想到,前台在开房间的时候,给二人开成了1222房间,由于双方未有效沟通,让二人一直以为开的就是1216房间,随即就入住到了1216房间内,而恰巧不巧,因为酒店自身系统的原因,每个房间的房卡是能够通用取电的。晚上11点左右,肖某某与女友邵某某洗完澡后,正在床上缠绵时,突然有一名男子刷卡进入了房间,发现屋内有人后,对方随即退出了房间,但也将二人吓了一跳。事后,二人找到酒店索要赔偿,但酒店认为二人狮子大开口,遂予以拒绝。于是,在多番索要未果后,肖某某、邵某某一纸诉状将酒店告上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2万元。酒店方面辩称,因酒店管理疏忽,导致双方之间服务合同履行受到影响,酒店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事情发生后,酒店愿意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全部房款并赔礼道歉,但肖某某、邵某某一直未予同意,而是直接索要2万元的天价赔偿,明显没有法律依据,故希望法庭驳回二人的诉求。

1、陌生男子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

事实上,单单从客观行为来看,陌生男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窥视他人隐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至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陌生男子系故意窥视的话,需要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但本案的事实是,陌生男子并非故意,而是因为酒店的疏忽大意,给陌生男子开了1216房间的房卡,故陌生男子不存在任何的责任,无需承担行政违法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2、酒店是否侵犯了肖某某、邵某某的隐私权?

关于隐私权,通常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酒店在为二人提供入住服务合同过程中,由于酒店为客人提供入住服务时,在二人提前要入住房间类型及房号的情况下,对客人入住房间类型及价款未尽到应有注意义务,造成了二人入住房间与房卡不一致,以及后来其他客人刷卡进入两原告入住房间,由此导致二人同房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受到侵犯,由此对其隐私权造成侵犯。

3、两人索要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中,酒店在提供服务合同过程中,对肖某某二人的入住情况操作失误及未能有效跟进而造成二人隐私权被侵犯,其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尽管二人隐私权遭遇到侵犯的具体情节并非严重,但结合大众一般的认知来看,男女同房属于极其私密的事,该侵权行为已造成较为严重精神损害的后果。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酒店赔偿二人精神损失费3000元,并且书面向肖某某、邵某某赔礼道歉。

最后,一起关于隐私侵权的典型案例,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外出入住酒店时,一定要将酒店房门从屋内反锁。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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