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查处乱占耕地受阻?法院:我怎么查出耕地损毁严重!

智勇评社会 2025-03-19 12:09:33

村民的永久基本农田等耕地、林地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后被大面积损毁,甚至建造了上千平方米的高端民宿。村民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土地违法查处,收到的却是一份《不予受理告知书》,查处乱占耕地行为刚一开始就遇到重大阻力。

那么,县自规局究竟因何认定该案应“不予受理”呢?村民起诉后法院又将查明怎样的事实呢?本文,来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李垚垚、马丽芬律师在湖北十堰代理的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数十亩农用地被改变用途甚至损毁,县自规局却说不存在?】

委托人张先生等5人是湖北省十堰市xx县xx村原6组村民,在村内拥有“按人均分到户”的耕地等农用地,只是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2011年4月,在村委会同意并监督下,涉案村民与同村村民王先生签订《集体土地流转经营合同》,将共计25亩土地流转给王先生,约定从事农业产业项目综合开发,期限为30年。

然而在第一个10年期限内,王先生及其兄弟经营的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大片土地予以平整,修建高端民宿,甚至非法占用其他农户的永久基本农田、林地等数十亩。涉案建筑中有2000多平方米的房屋还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在该公司名下。

无奈之下,张先生等村民于2023年9月以xx村原6组名义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行政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王先生及涉案公司违法乱占耕地行为,并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土地原状。

2023年11月,县自规局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称涉案建设用地均已办理了合法用地手续,不存在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事实,不予立案。

张先生等村民认为涉案公司为其高端民宿等房屋办理的产权证系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不能证明其用地行为合法。2023年12月,张先生等村民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然而县政府却于2024年3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张先生等村民的复议申请。

张先生等村民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李垚垚、马丽芬律师的代理下,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自规局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及县政府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违法,并责令县自规局限期就原告的申请事项依法立案查处。

【律师解析:4000多平方米民宿占地绝非全部】

庭审中,被告县自规局坚称原告的举报与事实不符,其反映的土地违法行为并不存在。涉案土地系某公司竞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且已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宗地面积4500余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000余平方米。

县政府在答辩中则强调原告张先生等5人并未与村委会就涉案土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其并非涉案土地的权利人,与其举报查处事项不具有利害关系。

李垚垚、马丽芬律师意识到,本案的关键恰恰在于实体问题,即原告举报的乱占耕地情形是否存在。诉讼中,法院到涉案地点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并对原告张先生及该村前任、现任村书记当面调查核实。

法院认定,涉案公司除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6亩多土地外,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承包流转的25亩土地之外的耕地、林地有占用使用情况,总面积涉及50余亩。其中有约10亩耕地遭到严重破坏,已不具备农业生产种植条件。县自规局陈述的情况与事实明显不符。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等5人虽未与村委会就涉案25亩土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但村委会在当年村、组合并时已将该土地平均分配给原6组全体村民,原6组村民均是该土地的实际经营、管理人和使用权人。

据此,张先生等人当然是涉案土地违法查处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其对涉案《不予受理告知书》不服当然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2024年8月19日,湖北省十堰市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鄂0323行初1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县自规局未履行土地违法查处职责。鉴于本案诉讼中,被告县自规局于2024年6月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对张先生等人申请查处的事项进行了立案受理,一审判决确认被告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11月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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