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马是北宋军马的一个重要来源,贯穿于整个北宋时代。指的是北宋政府用茶、盐、绍、布吊等生活用品同沿边的少数民族进行马匹交易,分为省马和券马。省马指在与少数民族接壤的沿边地区设置买马场购买马匹,券马指边区少数民族送马上京与政府进行交易。
北宋前期主要以券马为主,但到嘉佑七年以后,政府在沿边大力设置买马场,对券马造成严重冲击,加之券马本身存在耗费巨大的弊端,券马法坏。熙宁年间政府下令“罢券号专于招市”。此时,神宗收复熙河北宋的买马中心,也由宋初时期的陕西、河东路转变为“国马专仰于熙河、秦凤矣”。
市马的钱物也由原先的以绢帛、盐、铜钱为主逐渐转变为以茶为主。至此,茶马贸易制度逐渐建立起来,茶马贸易是北宋后期市马的主要方式,成为市马马匹的重要来源,作为北宋市马贸易中的代表性制度,本文以下部分将对茶马贸易制度进行论述。
一、茶马法的实施机构:都大提举茶马司都大提举茶马司是北宋政府设置的专门管理官营茶马贸易的总管机构,其设置经历了一个从矛盾重重、分合不一到事权合一、机制成熟的过程。
1.茶马司和市易司的矛盾
王安石变法间为了管理各地的经济贸易活动设置市易务。其中设置在沿边地区的市易务,主要负责管理北宋与吐蕃等沿边少数民族的经济贸易活动。管理茶马贸易即是其中一项重要职能。
熙宁七年,宋神宗派李杞、蒲宗闵管理成都市易务,负责“收买茶货,专充秦凤、熙河路博马”。同时,李杞担任成都府利州路买茶公事并兼任提举秦凤、阶成、熙河等路。蒲宗闵则为同提举成都府利州路买茶公事,此二职都是茶场司的主管官员,专门负责茶马贸易。
这样,即主持着市易司的工作又担任着茶场司的主管官员,而市易司与茶场司是否有管辖关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了两司之间出现了职权不清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北宋政府曾两次调整二者的关系。
先是,熙宁八年,将茶场司并入熙河路市品司,隶都提举市易司。熙宁十年,又罢除了秦凤路市易司,并且下令茶场司不再隶属于提维市揚司气市品司的罢除使茶马司成为一个独立的机构,至此茶马司和市易司的矛盾得以解决。
2.茶场司与买马司的矛盾
在初实行茶马贸易时,茶场司和买马司互不相属,各司其职。茶场司主要管理有关的榷茶事务,买马司主要负责沿边买马事务,两者相互扯皮,效率低下,矛盾重重。此后,两司经历了一个分合无常的过程。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第一,这两个机构的设置本身不合理。既然是管理茶马贸品这一事项,政府却分别设置两个机构管理,各司其职,由两个机构管理同一事务必然会出现矛盾。第二,一茶两用。北宋时期的茶并不是只用来买马,其还有有一个重要的职能,即茶是军事经费的重要来源。
一方面,茶场司为了获得更多的茶利,不断抬高茶价,特别是对于茶利极大,但政府规定专用博马的名山茶,茶场司更不愿将过多的名山茶用于买马,另一方面,买马司为了完成买马任务要求降低茶价,并且将名山茶专用博马。
获得军事经费和买马同是茶马司的重要职能,任何一个都不可偏废,实际上这两个职能也是相互制约的。当军费紧张时,朝廷重视茶场司,则茶场司独立,当战马紧缺时,朝廷重视买马司,则将两司合并。为了解决两司的矛盾,北宋政府曾采取多种措施。
如根据茶马贸易季节变化调整调整茶叶供应和马价。还下诏“名山茶专用博马”等。但这些都未从根本上解决两司之间的矛盾。直到宋哲宗时规定,由茶司兼管买马,两司合并由一人管理,由此两司之间的矛盾才得以解决。
3.职官设置
都大提举茶马司的主要职责是掌管榷茶事务,以茶利收入充国家经费,与沿边少数民族进行茶马贸易;在产马及市马的地区设置官员,制定赏罚机制。茶马司的设立独立于地方而直接由中央管辖,所以其官员也是由中央政府直接委派。
熙宁七年,初设茶场司时,宋神宗就派京朝官员李杞担任提举成都府诸路买茶公事,蒲宗闵为同提举成都府诸路买茶公事,两者都为茶场司要职。买马官虽然初时是由陕西转运使兼管,后以陕西解盐官兼管,但实行茶马贸易以来买马官受到中央政府的重视,不再由转运使兼任,而多由提举成都府诸路买茶公事兼任。
这样茶马司自上而下完全独立于地方,充分体现了政府对茶马贸易的重视。不仅如此,茶马司官员除了管理茶马贸易事务外还具有很大的权力。茶马司完全独立于地方,权力完全凌驾于地方官吏之上。地方州郡及其他各司不能越权干预茶马司之事在官员的任用上不限制名额,并且有推荐和弹劾官员的权力。
综上所述,从茶马司内部机构的逐渐成熟、职官设置的合理安排、职官权力之大可看出,北宋茶马贸易的发展逐步走向正轨,其发展过程亦受到政府的重视。
二、茶马法实施内容1.茶马法实施的前提——川茶获取
①川茶禁榷
北宋时期的榷茶制度在不同的时期和地区实行的方法不同。这里着重介绍一下与茶马贸易有关的川茶禁榷制度。四川地区的榷茶法不同于东南茶法,其有自己独立的发展过程。宋初,政府对东南茶实行禁榷,而川茶则实行通商法,相对于完全由官府垄断的东南茶法来说,通商法比较宽松,也就是茶农和茶商只要在川境内就可以自由买卖茶叶。
但这时的茶叶贸易还与茶马贸易关系不大。随着边防形势的严峻,政府开始重视茶马贸易,进而川茶法进行改革。为了解决战马紧缺问题,北宋熙宁七年开始实行茶马贸易制度,政府规定:川陕的茶叶都必须全部卖给官府,严禁私下交易,全蜀实行茶叶禁榷制度。
为了顺利实施这一制度政府作出了多种规定。如在四川地区设买茶场,茶农将茶叶尽数卖给政府,在陕西设置卖茶场,将川茶出卖,买卖茶叶只能在场中进行,禁止茶农和茶商私下交易;针对私贩现象严重影响少数民族买马积极性的情况,规定禁止茶农、茶商、官员私贩茶叶,制定了详细的惩罚规定。
并且将进入蕃界用于易马的茶货打上印号发给公据凭证,在城寨、官堡设置检查点,如果没有印号和凭证则不能进入蕃界。在这些规定的保障之下,川茶禁榷制度得以顺利开展,为茶马贸易提供了充足的茶源,为北宋茶马贸易的开展奠定了物资基础。
②川茶运输
政府实行禁榷制度获得的川茶必须运送到市马之地熙河、秦风地区才可以用于茶马贸易。川茶的运输分为商运和官员两种方式。商运指茶商在买茶场中购买茶叶,运至政府在熙河路等地设置的买茶场中出卖。
为了规制商运,防止私贩现象,政府明确规定:如果要运川茶入秦凤等路,则必须出具由产茶州县所发给的“场引”,必须在政府指定的卖茶场中将茶叶尽卖官中,并且将其姓名、数目、茶色和起离日期进行登记上报,否则按照《熙宁编敕》定罪处罚。
官运是由政府直接将买茶场收购的茶叶运到熙河秦凤地区的卖茶场中的运输方式。由于茶叶的运输途中要经过以险恶著称的蜀道,为保证川茶的能够安全顺利到达市马地,北宋政府亦作出多种规定。
首先,沿途设置茶递铺作为川茶运输的主要连接点,并在设置之后不断加以改善。其次,为了更好地管理川茶运输事务,对人员的安排做了明确的规定。先是规定:“凡是茶及搬茶州县,知州通判知县皆由茶司和转运司奏明差注。”此后还制定了相关的激励条例。
2.茶马比价的相关法律规定
北宋的茶马贸易采用的是直接以物易物,即以茶易马的交换方式。因此不存在现代贸易中所称的“茶叶价格”、“马匹价格”,而是称“茶马比价”。
首先,由于出现“刘佐知增而不知减,吕大防知减而不知增,是皆立法不能变通”的现象,茶场公事李稷提出,先由提举茶场司制定比价,之后随市场变化进行调整。这样,茶马比价就能够遵循市场的变化得到合理的调整。
其次,政府通过制定每年的买马数量定额,和诸买马场用于买马茶叶的数量定额,来控制茶马比价。尽管实际买马额和每年都有变化,但由于政府对茶马贸易年额的法律规定,仍能够比较好地控制茶马比价的波动。
第三,为了保持茶马比价的稳定,政府根据郭茂恂的建议规定:“如马价高茶价少,即将余数以银、绸、绢及见钱贴支,内银、绸、绢并依逐处在市见卖实价纽折,不得有亏官私。如马价少,茶价高,即许贴钱请茶,或合并整请领,或据钱数算请零茶。”
用银、绢、钱支付茶马之间的差价,即使茶马比价存在波动,也能够将茶马比价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使其保持稳定,而且不会损害官府和私人的利益。第四,为了招诱更多的蕃马,政府制定了一种折马茶价低于市场价的方法。规定:将用来博马的茶叶每驮减钱一贯,以招诱蕃马。
三、总结无论从茶马法实施机构的渐趋成熟还是从茶马法法律规制的逐渐严密都足以表现出政府对茶马贸易的重视。茶马贸易制度本身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其存在的这段历史可以说对北宋政治、经济、军事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军事上,基本缓解了北宋战马紧缺的问题,对于北宋维护其边防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治上,起到了羁縻沿边少数民族的作用。通过茶马贸易,西南四川边境地区在整个北宋时期都没有发生较大的动乱。这促进了中原地和少数民族的文化交流和经济发展,相互之间联系紧密,加强了民族融合,这对于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