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保安人员在巡逻时发现业主A在小区内发放传单,便对其进行了制止。但业主A并不听劝,于是保安便跟随其后。业主A情绪激动,向保安人员进行言语挑衅,例如“我等着你”“执法仪开起来”等,推搡并遮挡保安人员的记录仪,保安人员一边向后退一边用右手手臂遮挡,这期间业主倒地。业主报警后,警察到达现场进行了处理。
事后,业主A先后到多家医院就诊并进行检测,开具《病假单》《病情处理意见书》。业主A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及涉事保安人员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并向其赔礼道歉。
保安制止业主不当行为导致业主受伤,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先说一说本案法院的判决情况。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记录仪视频、证人证言,人民法院认为,业主A先行实施了上前遮挡保安人员记录仪的行为,结合业主A、证人当庭所述的业主A对保安人员做出的拉扯行为,以及业主A摔倒的该段记录仪视频中呈现保安人员往后退的画面,能够相互印证业主A上前的动作存在一定速度。而且在这过程中,保安人员多次提醒业主A离“我远一点”并持续后退,业主A摔倒非保安人员出于故意的主观意愿,保安人员右手手臂遮挡的行为仅为了自我保护,而业主A上前的行为无疑对当时持续后退的被告的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保安人员在后退过程中以手臂遮挡业主A符合常理,保安人员不存在故意推倒原告的行为,亦未超出必要限度,全案证据也无法证明保安人员的遮挡行为与业主A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人民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及涉事保安人员无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有人可能会认为,保安人员不去制止业主A发传单,这事儿不就不会发生了吗?假设保安人员不去制止业主A发传单的行为,那么同小区的其他业主是否会反感业主A的行为?是否会认为是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是否会向物业公司反映相关问题?甚至向物业公司投诉相关的保安人员?事实已经发生,我们没有办法做过多的假设。
但在生活中,很多小区都是禁止在小区内发传单的,因为到小区内发传单与保安人员发生冲突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
那么,保安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有哪些可为或者不可为之事呢?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上述规定几乎涵盖了保安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可为和不可为之事。本案中,涉事保安人员最初的巡逻行为、制止业主私自发放传单的行为,均系合理合法行为。涉事保安人员在与业主A发生冲突时,也没有做出第三十条所禁止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涉事保安人员面对业主A的侵害行为,用手臂遮挡且后退的动作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必须的,并且显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在正当防卫的合理范围之内。
本案所涉及的案例是物业公司及保安人员不承担责任,当然,同样也有物业公司和保安人员需要承担责任的案例。保安人员始终处在服务一线,直接面对业主,每时每刻的言行举止都直接体现了物管企业的管理能力、水平和服务意识。在服务现场,服务失控的事情一旦发生,损失往往无法弥补,所赔偿的真金白银也不过是表面损失,对企业真正的伤害是客户口碑和形象影响。
希望业主和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中遇到问题时,能够秉持敬业、诚信、友善的态度,采取合理、合法、冷静的方法解决问题,避免因一时冲动造成不必要的、难以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