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众望新闻讯(本网记者 杨婧)11月21日,记者从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获悉,《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9月25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作为自然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的省份,在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存在综合防治自然灾害机制有待完善、灾前综合预防措施有待加强等问题。
为加快建立贵州省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加强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综合统筹协调,适应机构改革后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变化,制定综合性自然灾害防治法规十分必要。
《条例》共十章七十一条,包括防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救援救灾、恢复重建、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条例》明确了自然灾害防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处理等内容。编制自然灾害防治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询公众和专家意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建立自然灾害风险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专项指挥机构应当采取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方式,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自然灾害应急演练……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当建立与国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全省统一的自然灾害信息系统,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自然灾害防治中的监测、预报、预警运用。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制度,预警级别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此外,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救援救灾、恢复重建工作同样重要。《条例》还明确了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损失评估、集中安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保障措施等方面内容,利用法治力量规范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力求衔接好“防”与“救”的责任链条。
《条例》的施行对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和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至关重要,让全省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