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人口基数较大,所以各种奇葩事也是见怪不怪了。农夫与蛇的故事在每个地方都在上演,今天讲的案件就是患者和医生之间的纠纷。
案件重现案件发生在辽宁省沈阳市,孙某是该村的驻村医生。已经在这个村里待了十几年了,每次只要邻里相亲,身体有什么不舒服的都来找孙某看病。
孙某为人忠厚,心地善良,为了能够更好地满足村民们的需求,他在村里还开着一家药店。
这十几年来跟大家也算是乡里乡亲了,由于孙某的人品比较好,所以不仅是他们村的人来找他看病,就连邻近几个村的也都来找他。
2017年9月7日上午,照常工作的孙某就看到一位老太太到了药店的门口。这老太太头发白花花的,走路也不太利索,看样子也有70多岁了。
老太太刚走进店里,就在店里边找了一把椅子坐着。随后向孙某表示,自己最近这几天啊,老是觉得胸闷气短,而且身上总感觉不舒服,所以这才来找孙某给自己看看。
有了十几年从医经验的孙某,当然就知道老太太这病症是什么原因了。当即扶着老太太坐好,然后拿来量血压计来给老太太量血压。
得出来的结果也确实不出孙某所料,血压也太不正常了。知道了,结果以后的孙某就连忙走到店里边去,给老太太开药。可是这孙某刚一转身,老太太脑袋一歪,倒在了地上。
这突如其来的晕倒,也把孙某给吓了一跳,孙某赶忙用手上去试试鼻息,好家伙呼吸都没了。面对呼吸骤停,孙某也是快速冷静了下来。因为这种情况,如果不实施抢救的话,在四分钟以后,那么病人将不治而亡。
所以为了保住老太太的性命,孙某必须现在立刻马上实施抢救。经历了五分钟的心肺复苏以后,老太太终于醒了,看到老太太醒了之后的孙某急忙拨打120,并且联系了老太太的家属。
老太太也很快被送进了医院,由专业的医护人员进行照料。这老太太年纪大了,身子骨比较弱,在医院直接住院了18天。
期间做了很多的检查,医生表示这老太太的肋骨多处骨折。这老太太不用想,就知道肯定是孙某在给自己做心肺复苏时给弄的。
于是这老太太出院以后,就带着自己的儿子找了孙某的麻烦。与此同时,他们还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诉讼的主要内容为:1、事发当天齐老太太到孙某的诊所看病买药,晕倒后,孙某救助措施不当,实施心肺复苏时导致齐老太太肋骨骨折,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孙某应当赔偿齐老太太住院治疗18天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等,共计约11万元。
孙某也很快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只是孙某着实不能理解这老太太的行为。孙某表示,心肺复苏造成肋骨骨折,是医学上常见的并发症。
自己当时如果不对老太太实施心肺复苏的话,那么老太太现在恐怕都已经入土了。而且心肺复苏,急救指南实施高质量心肺复苏,要求是按压速率至少为每分钟100次,成人按压幅度至少为五厘米。
自己在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当中,完完全全是按照心肺复苏急救指南来进行的。至于老太太的身上会出现肋骨骨折,完全是由于老太太年纪太大了,经受不起这么高强度的按压。
可是他如果不进行如此高强度的按压,那么现在老太太就无法站在这里和她正常说话了。孙某也对老太太的行为表示非常失望,本来治病救人是医生的天职,可是现在患者却利用医生的善良来讹诈,真让人心寒。
听到这,老太太还是不肯善罢甘休,她表示自己在晕倒之前,孙某还给自己吃了药的。老太太表示,如果不是孙某错误用药,自己就不会晕倒。
这老太太也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呀,孙某开的药究竟会不会导致他晕倒,专业人士一看就明白了,倒也不用这么急着倒打一耙。
孙某表示,他当时给老太太开的药物是硝酸甘油,但是这副药在老太太晕倒之前并没有给她服下过。
况且以老太太的症状,就算服下了硝酸甘油,也不会出现晕倒的症状。所以说这老太太完全就是病急乱投医,只要用尽方法能讹上孙某,就不惜一切代价。
当然,这并不能相信双方的一面之词,所以法院很快就进行了取证。好在孙某的药店里边安装了监控,对当时的情形照的一清二楚,这才为自己洗清了嫌疑。
经过审理之后,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法院判定孙某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本案老太太的赔偿责任,并且将老太太的诉讼请求驳回。可是这老太太却根本不服气,带着自己一家人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得到的结果是维持原判。尽管如此,老太太一家也还是没有打算放弃向高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上诉。
可是按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裁决结果下达后,诉讼程序走完了,法律文书依法生效。
所以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会再受理老太太关于此案件的民事诉讼。那么,老太太的再审申请也被驳回。
此次案件一经报道,网友们都表示,老太太一家完全就是见钱眼开。面对自己的救命恩人非但不感谢,反而倒打一耙,还想让对方承担自己的医疗费。
甚至为了那么一点医药费,直接将自己的救命恩人给告上了法庭。这样的做法简直是让人不齿。
那么,孙某紧急救人的行为涉及到了哪些法律知识呢?
我国《医师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也有相关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一方的合法利益,以此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很明显,孙某的行为是为了挽救对方生命而采取的措施。孙某的这一行为属于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在法律上,孙某的行为是被允许的,可是在老太太一家的心里救回了她的命,远没有把她的肋骨压骨折了重要。
如果掂的清的话,怎么会在出院以后反而选择对自己的救命恩人下狠手?世界上的好人就是这么减少的,因为好人也是人,他们害怕被那些坏人给讹上。
他们在面对别人有困难的时候,也想伸以援手,可是他们不知道等待的是感谢还是敲诈。所以希望世界上可以多一些善良和勇敢,少一些算计和冷漠。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如果每一个人都能够按照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那么相信世界,会变得更加美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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