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犯人依法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后,一般都需要在官府的管辖下从事一定的役务,或为劳役,或为兵役,据史料所载,不可代役刑役是指必须由罪犯本人服役的刑役。
秦汉时犯人触犯不同的刑律而被判处相异的罪名,从出土简牍资料以及传世文献的记载看,秦汉时服役的罪犯,按服役主体所受刑罚的轻重可分为: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下吏,各等罪人有时根据附加的肉刑、耻辱刑,又分为不同的刑等。
城旦舂城旦舂为罪人触犯刑律后被强制通过服劳役进行惩处的一种刑徒。城旦最初是因被强制.修筑城墙而得名,舂因女子体力难于承受筑城修墙的劳役而被强制舂米而得名。实际上,根据出土秦汉简牍的记载,包括城旦舂刑徒在内的秦汉各劳役徒刑者,其服役的内容绝不仅限于各刑名所规定的劳役范围。
从文献记载看,官府手工工场、各种工程、建筑的修建、路桥的修治、戍边、屯垦等社会各行业领域均有城旦舂罪犯服役的身影。简牍资料反映,秦代服役的城旦舂犯人按身高和年龄划分为小城旦、小舂、城旦、舂、长城旦几种。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金布律》中有官府徒隶服役冬夏授衣的规定,其中授衣对象分为:大男、大女、使小男、未使小男、使小女、未使小女。这里在官府服役的徒隶也应该包括城旦、舂;小城旦、小舂;未使小城旦、未使小舂。此外,按其服役的役务性质不同又有城旦司寇、舂司寇的区别。
笔者逐条排查了《龙山里耶秦简之“徒簿”》和《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的释文,《徒簿》中记载城旦服役的相关记录有二十一处之多。舂的服役相关记载有十一处。《校释》中城旦服役的相关记录有十四处,舂服役的相关记载有十二处。
法律之所以对城旦春犯人作如此细致划分,是与官府对其服役的管理密切相关的。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在河南洛阳偃师县西大郊村西南的一片高地,发掘了522座刑徒墓地,出土了800余块刑徒墓砖。
此次发掘工作的结晶《汉魏洛阳故城南郊东汉刑徒墓地》一书,附表五统计了出土、著录、收藏的刑徒墓砖的刑名,髡钳者有230块,完城旦者139块,《东汉刑徒砖捃存》中又补充髡钳106块,完城旦62块,如此髡钳凡336块,完城旦201块。在现标有刑名的刑徒砖总数605块中,两者所占的比例为55.5%和33.2%,合计共占88.7%。
所谓髡钳和完城旦者,犯人身份均为城旦,二者为汉代城旦舂刑罚的两个等级。如此高比例的数字以铁的事实证明了城旦舂刑徒在秦汉罪犯服役劳动大军中的地位,城旦舂刑徒是罪人刑罚中最重的,数量又是最多的,其服役劳动对当时社会所作的贡献也是不可估量的。
鬼薪白粲鬼薪白粲最初是为宗庙采薪和择米而得名,为仅次于城旦舂等级的犯人。出土资料显示,鬼薪白粲所从事的服役内容也是非常广泛的,《秦律十八种·仓律》中就有白粲从事“操土工(功)”类劳动时发放口粮标准的记载。
鬼薪白粲的服役范围要远远超出了取薪和择米,里耶秦简作徒簿中有多处鬼薪白粲服役的记载,亦有多处鬼薪白粲和城旦舂的服役并列在一起记录的情况。鬼薪白粲和城旦舂一起记录服役,说明鬼薪白粲服役时的监管管理和粮食分配与城旦舂有诸多的相同之处。
河南洛阳偃师县西大郊村西南刑徒墓地,出土的刑徒墓砖记载有鬼薪犯人服役的诸如:“五任汝南南顿鬼新黄柏元初六年闰月二日死”等。《汉魏洛阳故城东汉刑徒墓地》附表五中的《刑徒罪刑名称统计表》,统计出土、著录和收藏的刑徒墓砖,服役的鬼薪有33块,《东汉刑徒砖捃存》中又补充了11块砖,张政烺先生在其《秦汉刑徒的考古资料》中也有一块鬼薪服役的墓砖记载。
综上,出土的载有鬼薪服役的刑徒墓砖有45块之多,这些墓砖以不可辩驳的事实铭记了汉代统治者强迫包括鬼薪在内的各等罪犯服役的血泪史。
隶臣妾隶臣妾为秦汉徒刑服役罪犯中一员是无可争议的事实,而隶臣妾中的一部分如“小隶臣”、“小妾”等作为罪犯服役的一部分,也要为官府服役亦为有据可稽,故本文只讨论作为徒刑犯人的隶臣妾以及因罪被株连的与犯人服役有关的收人隶臣妾的服役情况。
隶臣妾犯人在汉初就是作为轻于城旦舂、鬼薪白粲,重于司寇的一个等级而存在的。据睡虎地秦简及里耶秦简作徒簿我们可以把服役的隶臣妾罪犯作如下分类:第一,按年龄和身高区分为:隶臣、隶妾;大隶臣妾、小隶臣妾;大隶臣、大隶妾;小隶臣、小隶妾;使小隶臣,小隶臣妾可使者;免隶臣妾。
第二,按刑罚区分为:隶臣居赀、隶妾居赀与隶臣系城旦、隶妾系舂。“隶臣居赀、隶妾居赀”即隶臣妾再犯有赀罪而无力偿还时以居赀的方式来抵偿。“隶臣系城旦、隶妾系舂”为隶臣妾再犯罪后被拘禁服城旦舂劳役。
第三,按服役内容的不同区分为:工隶臣、牢隶臣。“工隶臣”为作工匠活的隶臣,“牢隶臣”为在牢狱服役的隶臣。秦汉时期有收孥之法,收孥就是将犯罪人的妻子儿女收入官府为奴,孥指妻子儿女。这些收人虽然本人没有违法,但因家属犯罪而受牵连,因此也要以犯人的身份服役。
收人皆作为官奴隶隶臣妾服役。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属邦》有对收人服役管理的规定。《二年律令》中《亡律》、《具律》中有对收人犯罪处罚的规定,《贼律》、《钱律》、《金布律》中有收人赎免方面的规定。收人作为官奴婢身份,没有人身自由,官府可以将他们自由买卖。
之后文帝在除肉刑的同时把收孥相坐之法也同时废除了,至于“收律”的法律文本是否还有沿用,尚不可知,但收孥之法的存在,收人作为由此法产生的连坐罪人身份无条件为官府服役则是无可置疑的。隶臣妾的服役范围非常广泛,《秦律十八种·仓律》中有“隶臣田者”不同时段廪食标准的规定,《廐苑律》中规定从事放牧的小隶臣无论是否为“疾死”,均要上报官府。
在牢狱中服役的隶臣妾还从事随同令史捕捉犯人、勘验现场、检验尸体、调查案情等司法活动,《仓律》中“免隶臣妾、隶臣妾垣及为它事与垣等者”说明免隶臣妾也未能因年老而免于从事与筑垣劳动强度相同的重体力劳役。出土的秦铜器铭文中多处可见隶臣妾犯人服役的实证。
但随着刑法制度的改革与变迁,西北出土的汉简中有纪年的简最早为武帝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的敦煌悬泉置汉简,及至从昭、宣到新莽时期的汉简中,出现的服役犯人的刑名有髡钳城旦、完城旦、鬼薪、司寇,独不见隶臣。洛阳出土的刑徒墓砖其年代为东汉明帝永平年间至东汉晚期,所见刑徒名称和汉简同样不见隶臣服役者。
司寇司寇在汉初的刑罚序列中是轻于隶臣妾的一等。出土资料再次证实了司寇在秦汉徒刑刑罚体系中的位置。犯人以候的身份犯诬告罪,应判罚为司寇。本身己为司寇,再犯盗窃、诬告罪时,会罚为隶臣,可见,司寇是介于隶臣与候之间的,属于一种比较轻的徒刑犯人。
司寇作为徒刑罪犯中较轻的一种,有时用来作为一种减刑或重罪轻判的处罚方式,司寇在秦汉时作为一种轻微犯罪的处罚身份而存在,其身份囊括了上至王侯下至庶民,成为秦汉时期服役罪犯的常见之一种。
总之,司寇作为较轻处罚的犯人,服役内容与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有很大差异,其主要是承担伺察盗贼与监督犯人之责,当然也不排除特殊情况下从事“操土功”的劳役,甚至有传送委输的任务时,也是先于“庶人以上”的被征发对象。但作为罪犯司寇却有立户、守田宅、家室居民里的权利,又是其他几等犯人无法企及的。
候候作为秦代徒刑犯人中最轻的一种,在睡虎地秦简中仅见。对于不适当地把弟子除名者,或任用保举弟子不当者,皆纳为侯。伪听命书,实际上废置不去执行者,也要耐为候。候与司寇、下吏一样都不能充任下级官吏的吏、佐一类的助手,还不允许他们看护国君的苑囿。候这种徒刑犯人在汉初可能已经被废除了,此后更查无所证。
总结秦汉时期的刑役作为秦汉国家广泛征发的徭戍役中之一种,罪犯的服役对当时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如果离开了刑役,秦汉帝制王朝的运转是难以想象的。
秦汉时期刑役的管理制度被后世所继承并进一步发展完善,至唐朝时形成了独有的居作制度,宋、元、明、清时期,统治者又逐步扩大以役代刑的程度与范围,给罪犯服役的制度充实了更为复杂的内容,其管理体系也更为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