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显示,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数量上升。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01526人,同比上升4.3%。面对日益高发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法律如何回应民众的呼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给出了答案,对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零容忍”。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未成年人犯罪5.7万人,核准追诉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34人。
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一些强奸、抢劫、杀人等触目惊心的恶性案件,引发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思考。未成年犯罪是一个令人痛心的社会问题,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都是父母在外打工的留守少年,家庭教育缺失有很大的责任。尽管产生家庭教育缺失的原因有很多,但这些都不是未成年人、包括低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后逃脱法律制裁的挡箭牌。如果仅仅因为年龄小,就逃脱刑事处罚,无疑是对受害者的不公,是对法律的践踏。立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的只能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与之相对应的是受害者的权益更需要法律的保护。既然未成年人可以犯罪,同样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才是法律的意义所在。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核准追诉的34人,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附条件地核准追诉。“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等都是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必要条件。其实这种核准追诉条件概念模糊,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理解上的偏差,极易产生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空间。本次人大会上,张伯礼代表建议,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刑责年龄降至12周岁。这个建议,目的在于应全面落实罪刑适当,有罪必究原则,犯到哪里就罚到哪里。要做到这一点,法律在实践中就必须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等概念的界定标准进一步细化、明确,核准追诉程序也要更加公开透明。当前,虽然最高检还在严格掌握追诉标准,但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披露的数据显示,法律正在顺应时代发展和民众的呼声,已传递出低龄绝非恶性犯罪的“免罪金牌”信号。这不仅是对受害者及其家人的慰藉,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捍卫。当然,加大核准追诉力度并非目的而是手段,其最终目的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引导他们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