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烟草的管控,我国相关的规章制度是十分严格的。无论是生产、销售、运输,每一个环节都有着详细的规定。究其原因,是因为烟草行业对我国财政以及税收方面,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相关的规定,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信法的公民。
然而,社会上的确存在有法律意识不强的群众,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很有可能会在无意间触犯到法律。比如说在2016年,江西就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例,一男子跨市运输价值21万元的烟草,在路上被交警查出后充公。该男子竟一怒之下将烟草局告上了法庭,表示:我自己的烟自己运,凭啥要没收。
陈某在江苏南通与妻子共同经营了一家烟酒商行,平日里生意不错,收入还算可观。小两口靠着这家商行,生活水平也是一步步得到了提高。可这人一旦拥有得越多啊,就越容易感到不满足。随着野心一步步增大,陈某或许是产生了钻法律的空子想法。
2015年12月30日,陈某通过烟草专卖订货系统订购了950条苏烟,妻子将其中445条放在了自家车子的后备箱内。结果当天,陈某就开上了车与好友任某一起前往了常熟阳澄湖购买螃蟹。谁想在经过高速卡口时,陈某正好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拦住,车内的香烟也悉数被查出。
事后,交警按照规定,第一时间通知了常熟烟草局,烟草局对陈某车上的445条香烟依法进行了收缴。见事情暴露,为了能挽回眼前的损失,陈某将烟草局告上了法院,称自己是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载有香烟的车辆驾驶了出去,不存在非法运输的目的。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是否会听信他的言论呢?
首先,我们需要搞清楚一个问题,那就是陈某的香烟为何会被收缴?他的行为到底是错在何处?我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在本案中,陈某在不具有烟草准运证的情况下,私自驾驶运有大量烟草的车辆往返于南通和常熟两地,该行为已经触犯了《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烟草局依照《烟草专卖条例》进行相应的罚没操作,是完全合理且符合规定的,并且在执法过程中态度和缓,没有与陈某发生言语和肢体上的冲突,不存在任何的过失。
那么如果确实是按照陈某所说,他对车内的香烟并不知情,只是在无意间将其运输至其他城市,他的行为也依然存在过错吗?其实,如果事实如陈某所说,那么他运输的香烟被依法处置是有一些冤的。但我们必须考虑到,四百多条香烟的体积是十分庞大的,装载数量和面积并不是那么容易被忽略的,可以说基本上不存在不被发现的可能。
此外,如果陈某的妻子只是出于存放香烟的目的,将其装载在车上,显然也是不符合常理的。只要是有一定香烟储存常识的人都会知道,香烟是极易受潮的物品,并且不耐高温,所以必须储存在干燥且阴凉的环境,汽车经常要面临太阳暴晒以及风吹雨淋,后备箱显然不是合适的储存地点。陈某作为烟酒商行的经营者,不可能不知道这一常识,所以他所说的在不知情下将香烟运输至省外的言论,明显不具备可供推理的逻辑性,可信度有待参考。
最后,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判定了陈某败诉,烟草局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其实,就算陈某所言情况属实,他的行为也依旧违反了法律,注定了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依法上缴烟草。陈某作为烟酒商行的经营者,对于香烟专卖制度自然是了解的,不然也不会通过烟草专卖订货系统订购了苏烟。
我国很早就开始实行烟草专卖制度,在解放前的1927年,当时的政府就制定了《烟草公卖暂行条例》,这也是我国第一部烟草专卖法规,从此对于烟草专卖有了较为清晰的脉络。后来颁布的《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这样的烟草专卖制度不仅有效避免了烟草市场的混乱,维护了市场秩序,还有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税收,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除此之外,也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毕竟烟草制品具有特殊性,并不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活必需品,对人的身体健康有着一定的危害性。因此,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会选择的做法,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更是已有百年的历史。
这起案例很好地加深了我们对烟草相关制度的了解,烟草实行专卖专运的制度,作为普通消费者,在没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不可擅自生产、销售、运输香烟。哪怕是出于赠送亲友的目的,也不可携带超过一定数量的香烟,希望大家可以谨记于心。除此之外,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请尽量减少抽烟。
(案例 男子21万香烟被充公,怒告烟草:自己的烟自己运,凭啥没收一文涉及隐私,当事人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仅配合叙事。尊重原创,请勿抄袭、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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