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中院发布少年审判典型案例

在邓州全纪 2024-06-01 21: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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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中院发布少年审判典型案例

01

罗某等22人涉恶案

——严惩利用未成年人犯罪,净化社会环境

案情简介

2021年,被告人代某某纠集任某某、何某某、田某等人,以脖颈上“義”字纹身为标志,成立“義字旗”非法组织,后罗某加入该团体并成为实际头目。该组织吸纳未成年人,尤其是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四十余人,利用未成年人模仿帮派、好勇斗狠的心理,宣扬暴力、显示势力,教唆成员利用未成年人身份来逃避法律追究,先后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组织卖淫等多起犯罪,形成以罗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裁判结果

罗某等22名被告人分别因犯寻衅滋事罪、强迫卖淫罪、强奸罪、聚众斗殴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等罪名被判处缓刑至有期徒刑不等刑期,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

典型意义

以罗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利用未成年人,特别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以及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主观恶性极大。该恶势力团伙在城区多所学校及未成年群体中形成了威慑,欺压青少年,散布帮派思想,破坏校园安宁,扰乱社会秩序,特别是该犯罪集团中有的成员最初是受害者,加入该恶势力团伙后又转化为施暴者,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对罗某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体现了刑法的锋芒所向、人民法院对恶势力犯罪的重拳出击,不仅维护了社会稳定,净化了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对其他校园欺凌现象也形成了有力震慑。

02

王某某寻衅滋事案

——校园欺凌非小事,触犯刑法成犯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某(时年16周岁)和被害人张某某(时年16周岁)系同校学生,在王某某的同班同学与张某某发生矛盾后,王某某伙同他人,前往被害人的宿舍,以轮番掌掴、持拖鞋殴打、凉水浇头、扒去衣服拍摄不雅视频等方式对张某某进行欺凌伤害,而后又多次在校园内对张某某进行掌掴。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某某系自首,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人民法院考虑以上量刑情节,对其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校园欺凌近年来频繁发生,校园欺凌非“小”事,触犯法律必遭惩。本案系校园欺凌演变为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民法院秉承“宽容不纵容”的原则,虽然被告人王某某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情,但其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性质恶劣,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心理伤害,故对其判处六个月实刑。本案的审判能够让广大在校学生、家长认识到欺凌行为的恶劣性、法律后果的严重性,让未成年人对法律心存敬畏,主动加强自我约束。学校亦可以将本案作为反面教材加强对学生的引导、教育、管理,有效减少校园欺凌行为发生。

03

被告人党某某诈骗案

——不义之财不可取,拒当电诈“工具人”

案情简介

被告人党某某(时年17周岁)系某中专在读学生,2023年5月期间,党某某在网上娱乐时看到“赚钱信息”,在与自称为“雯雯”的网友联系后,按照对方教授的方法,在手机上利用语音为境外诈骗窝点提供实时共享音频。党某某明知对方是诈骗团伙,仍然帮助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60余次,从中获利1068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党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考虑党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目前仍系高中在读学生,根据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终对党某某判处缓刑。

典型意义

网络电信诈骗目前呈高发态势,电诈团伙利用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观念模糊、辨别能力不强等弱点,利诱未成年人参与或帮助诈骗,进而沦为电诈“工具人”。未成年人一是要提高防骗意识,不使用违法手机应用,不点击陌生网络链接,不轻易添加陌生人;二是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向他人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第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等,不为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提供任何帮助,拒做电诈“工具人”,共同维护安全的网络环境。

04

刘某某强奸案

——网络交友需谨慎,陌生异性勿轻信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时年16周岁)与被害人周某某(时年12周岁)通过微信成为好友,刘某某明知周某某系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仍与周某某多次发生性关系。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周某某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人民法院综合刘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法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由网络交友引起的发生于未成年人之间的性侵案件,近年来,随着网络交友的流行,此类性侵案件呈上升趋势。究其成因,一方面是由于网络信息庞杂,未成年人易在网络上接触到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产生犯罪意图;另一方面受好奇心驱使,越来越多的低龄未成年人开始使用网络进行交友,而网络的虚拟性导致未成年人易成为犯罪目标。本案旨在提醒未成年人在上网时要提高防范意识,时刻牢记网络交友需谨慎、陌生异性勿轻信,家长需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手机、网络的监管,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教育,让未成年人避免来自网络的不法侵害。

05

朱某某、王某某等强奸案

——善用司法建议推动社会综合治理,促进娱乐场所监管机制完善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9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时年16周岁)与被害人曹某某(时年13周岁)联系,哄骗其到某商务酒店房间内。后在朱某某的提议下,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杨某某(时年19周岁)、王某某(时年19周岁)在明知曹某某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先后对其实施了奸淫。被告人张某某(时年15周岁)欲对曹某某实施奸淫时,因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且具有轮奸的加重处罚情节。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系主犯,杨某某系自首,张某某系犯罪未遂,根据情节分别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杨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发现该宾馆允许无成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入住,为此专门向公安机关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加大对辖区内宾馆酒店的监管力度,堵塞漏洞。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酒店、KTV、酒吧等经营娱乐场所内,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案件频发,相关场所在接纳未成年人消费时,未询问未成年人年龄、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共同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未尽到法定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发现这一问题之后,在对犯罪行为依法惩处的同时,通过向相关责任部门发送司法建议的方式,加强对社会环境的综合治理,促使相关部门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的安全,推动对经营娱乐场所监管机制的完善,不仅有助于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也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个更加安全、健康的成长的社会环境。

06

韩某某、宗某某等抢劫案

——延伸帮扶帮教,关爱失足未成年人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宗某某(时年17周岁)、韩某某(时年15周岁)与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以言语威胁方法向被害人余某要钱,将余某自网吧带至宗某某家中,对余某搜身,持刀具恐吓余某,持钢管等作案工具殴打余某,并由宗某某看管余某两三天。后余某通过宗某某联系雇主要回其务工工资1300元,由宗某某支配挥霍。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宗某某、韩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基于宗某某、韩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韩某某的父母及爷爷奶奶均已去世,系孤儿,在对其抢劫行为依法判决后,坚持做好延伸帮教,主动关心其身心健康,向韩某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帮助韩某某落实孤儿补贴、住房安全保障、医疗保障等相关政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并非一判了之,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处于困境的未成年人,特别是因系孤儿、留守儿童等情况导致不能明辨是非、失足踏上犯罪道路的,人民法院应主动保障其应享有的权益,并通过详细了解其成长环境,深入剖析其犯罪成因,做到“对症下药”,通过解决实际困难,让其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法律的温度,引导其改过自新,早日顺利回归社会。

07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遵守交通规则,提升安全意识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时年17周岁)驾驶两轮电动摩托车搭载李某,在某运河桥处的非机动车道撞到行人吴某某,造成吴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刘某某积极抢救吴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返回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部门认定,刘某某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驾驶两轮电动摩托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考量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和自首、系未成年人、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态度等量刑情节,人民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刘某某对交通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及其父母的教育、监管缺失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虽然刘某某的父母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刘某某也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对死者家庭造成的伤害已然无法弥补,刘某某的学业、心理也将因此受到影响。交通安全关乎生命,更是与未成年人息息相关,每年因交通事故而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亦占有一定比例。部分家长因未成年人学习压力大、时间紧张等原因,放任未成年人违法驾驶机动车辆上路,一旦酿成事故会对多个家庭造成伤害。为维护出行安全,交管部门、学校、家长应携起手来,共同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加强对未成年人出行的监管,未成年人亦要提升自我保护能力,知险避险,共同守护道路交通安全。

08

杨某甲诉赵某甲等四人侵权责任纠纷案

——欺凌他人不可为,侵权违法须担责

案情简介

杨某甲与杨某乙系同一中学的在校学生,二人因交友问题发生纠纷。后杨某乙将二人的矛盾告知李某某,李某某便将杨某甲约出,纠集赵某甲、赵某乙、吴某某等人对杨某甲采用言语侮辱、扇耳光、强迫道歉等方式实施欺凌。杨某甲以杨某乙、赵某甲、赵某乙、吴某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系由校园日常矛盾所引发,因杨某乙不能正确处理,演变为欺凌事件,欺凌者虽未构成刑事犯罪,但仍需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经人民法院批评教育,四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均认识到错误,自愿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最终促成案件调解。人民法院在送达民事调解书的同时一并送达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要求四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正视自身在教育孩子方面的失职,引导其重视家庭教育,积极履行父母监护职责。

典型意义

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因模仿能力强、性格冲动且叛逆,容易将普通矛盾升级为欺凌行为。有的欺凌行为虽然尚未构成犯罪,但欺凌者及其家长仍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接受相应的治安处罚。避免欺凌事件发生,需要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司法、网络形成共治合力,本案中法院通过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督促家长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一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09

韩某某诉王某甲离婚及抚养权纠纷案

——父母争夺抚养权,法院调解促和谐

案情简介

韩某某与王某甲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王某,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导致矛盾频发最终分居。2017年王某甲将女儿王某从韩某某处强行带走,韩某某与女儿失去联系。之后,女儿王某一直跟随父亲王某甲生活。2023年3月,韩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抚养女儿,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互不相让。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考虑到双方婚生女儿王某一直由王某甲抚养照顾,为了保证王某生活的稳定性,判决王某甲继续抚养。二审法院通过实地走访,深入了解王某甲与韩某某双方生活情况、王某与其父母的相处情况,并聘请心理咨询师对王某进行心理辅导。在此基础上,法院从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等角度,对韩某某、王某甲进行调解,韩某某经过慎重考虑,表示同意由王某甲抚养孩子,王某甲也配合韩某某对孩子行使探望权,该矛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现实中,部分父母在离婚时为了争夺子女的抚养权,甚至会以危害其身心健康的方式给子女施加压力,影响子女表达关于抚养权的真实意愿。父母对子女的爱不应演变成“战争”,本案以最大限度照顾未成年人利益为原则,引入心理咨询师参与诉讼,让心理咨询师运用专业知识使孩子在放松、舒适的环境中表达真实意愿,并对孩子父母进行充分释法明理,最终圆满化解了这场“为爱”之争,充分发挥了家事审判的诊断、修复、治疗作用,保障了离婚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得到最大限度的关爱保护。

10

苗某某与高某乙、赖某某继承纠纷案

——合力化解继承纠纷,保护儿童财产权益

案情简介

苗某甲在与赖某某同居期间育有一女苗某某(2010年出生),后苗某甲与高某甲结婚,苗某某跟随苗某甲、高某甲夫妻生活,高某甲另有一女儿高某乙。后苗某甲因故去世,赖某某与高某甲达成协议,约定苗某某继续跟随高某甲生活。2022年9月,高某甲因故去世,高某乙获得赔偿款52万元。高某甲去世后,苗某某跟随高某乙(双方系继姊妹)生活。赖某某以苗某某名义起诉高某乙要求分割52万元赔偿款。

裁判结果

因本案涉及复杂的亲属关系,法院主动联合妇联、团委、公证处等单位开展矛盾化解工作。考虑到苗某某年幼,难以直接管理财产,为避免亲属之间再次对簿公堂,经十余次调解,各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将案涉财产通过资金监管的方式保存在公证处。本案不仅妥善解决了财产纠纷,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更一并解决了苗某某的续保、抚养等问题,为苗某某健康成长铺平了道路。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主动发挥司法能动性,联合相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参与矛盾化解,集思广益寻求最优解决方案,共同参与家庭亲情修复,实现了纠纷的根源性、实质性化解,做到案结事了。人民法院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未来的学习和成长需要,在保障未成年人继承权的同时将监护权、社会保险等问题一并处理,解决苗某某成长过程中的“后顾之忧”,实现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保护。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生动实例。

编辑:邓州全纪录

来源:天平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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