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也就是担保物权,以物担保债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最重要的是抵押物,哪些财产可以设定抵押,对抵押权的实现很重要。民法典实施后,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民法典从“可以抵押”与“不得抵押”两方面进行规定。
一、可抵押的财产范围
(1)可抵押财产应具备要件:抵押人对该财产应有权处分,抵押财产可以流通、转让,且具有独立性。
(2)可抵押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不动产权利三类
不动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在建物,指正在建设的建筑物。
动产:1.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2.交通运输工具;3.在建船舶、航空器。
不动产权利:1.建设用地使用权;2.农村土地经营权;3.海域使用权。
(3)其他财产:民法典采用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就是赋予了抵押财产很宽泛的定义,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财产,均可进行抵押。
(4)“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
二、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
(1)土地所有权,我国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不得处分。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公益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意在限制被查封人、被扣押人对财产权利的行使,权利受限。
(6)其他不得抵押财产。兜底条款,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