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通报
近日,一段“小车车主与施工作业工人发生争执”的视频在网上传播,引发网民关注。事发后,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立即开展核查处置。经查,闽F7***S车主叶某(女,38岁,漳平人)乘车途经漳平市菁城街道城北路段时,与正在进行道路维修作业的工人陈某因通行问题发生争执。期间,叶某及其母亲叶某某(女,59岁,漳平人)对陈某进行推搡和辱骂,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叶某及叶某某表示深刻认识到错误,向当事人陈某作出诚恳道歉并取得其谅解。
针对网民提出“副驾台摆放警帽”的疑问,经调查系叶某购买的“小天使”车载装饰摆件。叶某非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及亲属,车内也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请广大网民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
注:图片为该涉事车辆副驾台摆放的“小天使”车载装饰摆件。(为确保行车安全,该摆件已在交警劝导下移除)
警方说叶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具体违反了哪一条规定呢?
律师:认错不光嘴上认,还得心里认!
首先,有人说,叶某推搡市政工人,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这样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的是,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和殴打他人,是同位阶的,简而言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要达到殴打他人的程度,才能给予治安处罚。
一般来说,当事人之间因为琐事,没有控制好个人情绪,轻轻地踢了对方一脚,或者用手推了对方身体,这种简单的行为,一般不会产生严重后果,也不会按照故意伤害他人,给予罚款或者拘留处罚。
其次,叶某在大街上,当众辱骂市政工人,指着对方骂对方叫花子,属于公然侮辱他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按照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介入后,应该给予叶某母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但为什么又没有呢?
关键在“叶某母女表示深刻认识到错误,向市政工人作出诚恳道歉,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具体到本案,警方介入后,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处理,市政工人原谅了叶某母女,与其达成了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