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1年4月5日,钱某3因外伤致右髋部疼痛难以站立至某某医院1治疗,初步检查:神清,一般情况可,右下肢轻度外旋短缩畸形,右髋部肿胀明显,压痛明显,活动明显受限,脚趾活动可,脚趾末梢血运及感觉正常,诊断为:股骨颈骨折,后住院治疗。
2021年4月9日上午,某某医院1医护人员告知钱某3需进行CT检查,检查期间钱某3所有监护仪器及持续吸氧被拔除,且等待时间较长,全程没有支持疗法且无医护人员跟随。当日上午11时25分,钱某3回到病房后突然出现呼之不应,停止呼吸表现。
看护亲属发现后,急叫医生抢救,经过抢救后钱某3脱离了危险,但从此丧失意识,一直处于昏迷状态。钱某3住院期间曾做过多项检查,身体指标一切正常,某某医院1针对钱某3昏迷原因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二、患方观点
由于某某医院1的医疗管理严重混乱,造成了钱某3持续性昏迷的严重后果。事发后,钱某3家属多次与某某医院1协商,但某某医院1一直未能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嗣后,钱某3于2023年5月26日在某某医院1住院期间,因缺血缺氧性脑病死亡。
诉讼请求:原告损失费用共计4,491,754.76元,某某医院1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3,144,228.33元。
三、被告某某医院1辩称
1、根据某临床放射质量控制标准以及影像科碘对比剂输注安全专家共识的规定,检查者注射碘对比剂后,均应在观察区观察30分钟,但均未对观察地点做强制要求,故某某医院1实行门诊病人在放射科观察区观察30分钟后离开,住院病人检查后回病房进行观察,这样施行更有利于在发生不良反应后及时处理;
2、根据上述两个文献的要求,某某医院1给家属签署了特殊检查告知书,但因法律法规未规定保存时间,故某某医院1的保存时间为一年。因某某医院1在疫情期间是某某机构1,在疫情结束后,某某医院1对很多特殊检查告知书统一作了消杀处理,故无法提供。
3、文件录入系统是去年刚开始试行的,因此之前的特殊检查告知书没有录入系统保存。
四、鉴定意见
某某医院1对钱某3的诊疗过错和不足原因力大小介于轻微和次要之间。
五、医疗过错分析
1、钱某3当日上午到影像学科进行腹部CTA增强+门静脉CTV增强检查时,于10:39接受快速团注碘克沙醇70ml+生理盐水50ml,而钱某3检查结束后返回病房,于11:25发生呼吸骤停后心跳骤停,说明钱某3行CT增强检查接受对比剂注射后,未能在观察区接受至少30分钟的临床观察,因为大多数的药物严重不良反应都发生在这个时间段。
碘克沙醇作为含碘对比剂在临床治疗中应用广泛,其严重不良反应较为罕见,但仍有发生。医方对钱某3进行有风险的检查时,对含碘对比剂的药物不良反应认识不到位,没有做好防范措施,病情观察不细致,缺乏至少30分钟的留观,存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临床观察不全到位的医疗过错。
2、同时也未见与家属签署特殊检查知情同意书,不能完全排除医方存在交代病情和特殊检查措施相关风险告知不全到位的不足。由于医方对药物不良反应的认识不充分,对医方的诊疗思维也有一定影响;
当钱某3突发病情变化时,未能结合钱某3曾行增强CT检查的情况充分考虑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相应的针对性抢救措施不全到位,存在一定不足。
3、同时在抢救过程中,11:34钱某3心率已经下降为0,医方11:39方给予肾上腺素应用,存在抢救过程中血管活性药物应用不及时的不足。
4、钱某3的损害后果为:不能排外行腹部CTA增强检查发生了对比剂过敏的药物不良反应,因过敏性休克引起呼吸心跳骤停,由于缺氧缺血时间长造成脑组织不可逆的严重损伤,目前留有意识障碍等后遗症。
六、法院判决
2024年8月23日判决,由某某医院1按25%的比例予以赔偿,赔偿原告合计612,718.80元。
【司法裁判案例】
肺栓塞
特别不专业的法院判决,又一个世界笑柄!在中国做好医生真这么难吗?
中国的死亡赔偿就不会超过100w
脑栓塞可能性更大
分析一堆可能,医院赔钱是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