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是中国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事件之一,其中变法思想中独具特色的行政管理思想,对秦统一中国,建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国家——秦朝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历史背景春秋以降,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宗法等级制度瓦解,世官衰弱,士人参政,世卿世禄制度逐步解体,出现了文武分职为标志的新官僚制度,这种新的官制逐渐取代了世卿世禄制。从整体上说,这一时期新的官制已成为选官用人的主流,一些更加灵活的选人用人政策也随之出现。
同时,当时各国行政组织的变化,也是引起选官制度变化的必然结果。在宗族血缘组织瓦解之后,那些依赖宗法制度世袭宗族统治地位的宗法贵族必定失去自己的族众,从而失去其统治基础,另一方面,失去宗族联系的人们混居在某些地区,需要重新加以组织管理,这又需要在新的乡里组织上设置官吏。社会变革与诸侯国之间的竞争,需要选拔那些有智慧、有能力的人来担任各级官吏,而过去靠血缘关系登上官位的宗族贵族往往难以胜任,这样必然要在更广泛的范围去筛选。
从现实需要上看,废除旧的宗法任官制度,实施不别身份贵贱的选贤任能制,便成为客观的要求。于是,以贤能为原则的选官制度便应运而生了。就在诸侯急需顺应社会潮流、能够富国强兵的贤士能人之际,官学中培养出来的治国者却不能担此重任。因为在西周的世卿世禄制下,贵族子弟世袭为统治者,是否有真才实学与权位并无直接联系。
因此大都养尊处优,不学无术。在旧体制和厌学风气的影响下,享有特权而头脑空空的世家子弟根本不可能成为春秋乱世诸侯图强所需的人才和谋士。而身通六艺,富有文韬武略的士人找到了用武之地,登上了政治舞台,得到了施展才能的契机。士人既有文化知识,又有统治经验既有政治见解,又有办事能力。
正是欲霸之主所需之才。“贤者在位,能者在职”,饱学之士凭借其才智谋略,得幸于人君,入仕干政,并成为列国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方面的骨干力量。在当时的秦国,秦献公十年时,实行“为户籍相伍”。根据奴隶制下的分封制,地方各级政权组织大都是按照宗法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
但是随着奴隶制的瓦解和封建制的确立,阶级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世卿世禄制就为底层百姓革命和新兴地主阶级的夺权斗争所冲破了。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加强对被剥削阶级的统治,新兴的地主阶级就必须采用一种新的管理方法,建立相应的户籍制度。而秦献公正是适应这种变化与需要,实行了“为户籍相伍”的新制度。
它的特点是以地区为单位重新划分与编制居民的户口组织,使居民五家为伍,互相监督,以强化地主政权对农民和其他劳动大众的统治与管理。这种行政组织的变化,必然引起秦国选官制度的变化,从而为商鞅入秦变法奠定了社会基础。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
这正是秦国当时社会的写照。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春秋战国时期行政组织的变化,引起了选官制度的变化,新的官制成为选贤任能的主流。士阶层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参与国家政治。这些都为商鞅提供了施展才一能与抱负的空间,也为他的行政管理思想的产生奠定了社会基础。
管理思想进步性商鞅变法积极吸取了战国初期各国变法的经验教训,形成了相对系统的变法理论。由于有了系统的理论指导,所以变法比战国初期的变法更全面、更系统、更能抓住要害,更具可操作性。特别是他的行政管理的思想,在变法过程中都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实施。在战国时期,商鞅的行政管理思想是先进的,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但其中也有一些负面的、消极的因素。
其一商靴依据当时秦国的现实国情,认为改革是其变得富强的必由之路。商鞅认为礼制、法度,要随着时代而制定。命令要符合实际的需要。所以说治理国家,治理人民,并非一个方法。为国家谋利益,不必效法古人。他的这一思想正合行政管理,因为行政管理是一个实际的活动过程,任何一个治国方针的形成,都是因时、因地、因人的产物。
从历史这个横向发展来看,古往今来,社会制度更新换代,没有一个是永恒不变的。从纵向空间来看,各国国情不同,也不可能有因循单一的模式。所以治国有道与否,关键在于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的行政管理也是如此。因此商鞅依据改革而制定了与秦国当时的时代脉搏相一致的依法而治的国家行政管理思想,实践证明此思想对于秦国非常有效,从而把秦国的国家行政管理推向了法治路线,具有积极进步的历史意义。
其二商鞅行政管理思想的另一个明显的先进性也是商鞅行政管理思想的一大特色,那就是商鞅十分重视行政效率的功能地位。这一思想在当时是不多见的,但思想本身的先进性是非常突出的,尤其在当今这样一个讲究效率的现代社会中,更应从中得到一此启示。
思想缺陷和不足其一过分功利化使商鞅的一些改革思想与措施违背了人民的愿望与历史的潮流。商鞅为了达到秦国富国强兵,加强中央集权的目的,为秦构划了功利主义的法治化的行政管理方案,这个方案与秦孝公的功利主义的思想相稳合。“刑生力,力生强”或者“强者必治,治者必强。富者必治,治者必富。强者必富,富者必强”。
由治而富,富而强,强而王。按他的观察,“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国家要想富强,必须动员更多的人勤于耕耘,勇于征战。他的“禁使”之论,是要给老百姓一条“避害者非战不免”的出路。他的“刑九赏一”之说,是要造成“边利尽归之于兵,市利尽归之于农”的局面,以促使求利者耕田,谋生者参战。
他的抑商政策、愚民政策、徕民政策等等,无一不是为了落实农战政策,实现他的“治——富——强——王”的构想。商鞅的功利主义的法治不仅帮助秦孝公扭转了“诸候卑秦”,“夷翟遇之”的局面,取得了“天子致伯”,“诸侯毕贺”的业绩,而且为秦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但是,商鞅的功利主义的消极的基因却遗传给了秦后来的统治者。社会本己形成了农工商的正常分工,但他却要用“使商无得来,农无得果”迫使商人重归于农逆旅本为旅行交通所必须,他却要“废逆旅求知开智本为人之本性,他却要使民“愚”如此等等。
法一旦脱离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便会造成法与社会的背离甚至敌对。立法者一旦可以为了功利的目的而不顾及社会的正常要求,法就可能成为统治者手中随意挥舞的大棒,这种大棒借助于政权的力量向社会打来,打得越重,社会同政权之间的矛盾便越尖锐。秦朝末年,反秦力量的积聚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由秦的法压挤出来的。商鞅不追求“良法”,只要求法有效。
商鞅为实现他的“刑重而必得”而制定的什伍连坐之法便是这种恶法。“今秦怨毒商鞅之法甚于私仇”的评价,说明商勒的法或后来的秦法至少有一部分是恶法,是不得人心的。其二商鞅的重刑理论会导致严刑酷法、民不聊生的严重后果。按照商教的人性分析,国家设定的赏罚必须对臣民的好利恶害之心有足够的影响力,也就是说赏必须“足务”,刑必须“可恶”,商靴的厚赏重刑的行政管理机制论,在当时历史下是有道理的。
因为它确能发挥法律调动臣民的积极性的作用,符合预防犯罪的需要。但是,他的重刑论潜藏着一种危机,一种不崩不止的危机。如果说重赏确曾为秦招来无数能征惯战之士的话,那么,重刑的极致却是法制系统的崩溃。设重刑,立刑罚之害,让臣民因避刑罚之害而守法,这个想法并不错。
然而,商鞅对百姓避害的期望过高,对重刑的政治效用的估价太高。他的过高的期望使它的重刑论逾出了真理的界限。他的重刑不是一般的惩罚犯罪,也不是给犯罪者以报复,而是“去刑”“无奸”按照这种要求,他的重刑的标准必须重到足以使民“不敢”的程度。
他希望在法禁面前,一切臣民皆“止之如斩足”。商鞅的重刑实际上是要建立法律与恐怖的联系,通过使用重刑形成法治恐怖。他坚持“不有过,不赦刑”,努力防止“刑人复漏”。显然,商鞅的重刑论已具备了走向极端重刑的基础。后来秦朝实行严刑峻法,对人民过度盘剥,最终导致短命而亡的历史,也证明商鞅重刑理论的消极性与负面性。
如果商鞅是秦国老贵族,这样的变法他也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