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公司为某街区107室-113室的业主,A公司与B物业公司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B物业公司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A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及代缴费用。B物业公司多次向A公司催要无果,据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B物业公司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A公司辩称,107室和108室被告已经出租给建设银行某分行,根据双方约定物业费应当由建设银行承担,且该份合同已经在原告处进行备案。109室和110室一直处于空置状态,应当按照合同的70%进行缴纳。111室-112室、113室分别在2022年6月14日、2022年7月14日交付给其他买受人,在此之前房屋处于空置状态,A公司应当承担70%的物业费,在此之后应当由新的业主承担物业费。
人民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公司为A公司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A公司应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
对于A公司的辩称,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抗辩的事实主张;其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无论是业主与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还是业主与买受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均不得对抗第三人,租赁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物业费缴纳的约定,并不能排除业主缴纳物业费的义务。故对于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判决,A公司向B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
根据上述案例可知,房屋空置不能拒交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如果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其主要价值在于提升整个居住环境的品质,而非特定业主的个人体验。这意味着,即使房屋空置,业主实际上仍然享受了物业服务,如小区的保洁、保安和公共设施的维护等,并保障业主专有部分房屋的财产安全。
实践中,对于房屋空置时物业费的缴纳,会存在相应的差异,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约定。
业主如果有需要可以查找本地区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果存在相关规定或者合同有约定,业主可能只需要缴纳70%或者90%的费用。
案例来源:2022年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