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来帮忙#
作为现代警察机构,公安机关本应专注于维护社会治安和开展刑事侦查。然而,受历史、社会及政治因素影响,我国公安机关曾一度承载了诸多与之关联不大的管理职能,转变为一个全能的超级行政机关。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这导致警力分散、管理效率低下,且难以提升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更影响了公安机关的“主业”有效展开。2018年,全国人大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对公安机关职能进行重大调整。新设“国家移民管理局”,整合出入境管理、边防检查职能,同时组建“应急管理部”,整合消防管理职责,公安消防部队转制为应急管理部的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
通过对比中西警察职能历史演变,无论西方还是中国,警察职能自诞生起,均经历了由“政治镇压”向“打击犯罪”再至“服务公众”的重心转移。职能转变往往伴随着长时间的争论与反复,如西方国家历经30余年社区警务运动,方实现职能重心的根本性转变。警察职能的重心必然随国家社会主要矛盾的演变而调整。以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为例,公安机关职能重点随社会主要矛盾由阶级矛盾转变为物质、精神生活需求与生产力落后之间的矛盾,而由政治镇压转向打击犯罪。基于上述规律及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的政治判断,我们应清醒认识到,近年来,公安机关职能重心已随政府职能转变进行了积极调整。
那么,该如何准确定位公安机关的法律职能?依据现代警察机构设置的基本经验,公安机关未来的法律职能应明确聚焦于治安管理和刑事侦查两大核心领域。治安管理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标志性工作;刑事侦查则是其调查收集犯罪证据、行使刑事追诉权的重要使命。未来,需对这两大职能进行深度整合,建立常规化的衔接机制。同时,治安处罚程序应发生实质性变革,引入具有“官告民”特色的事先司法审查机制。刑事侦查工作也应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和检察机关的指导,确保受到有效的外部控制。在审判中心主义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的方式亟需全面变革。
目前,政府正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干预,推动市场化进程。公安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已从多方面降低对市场干预。例如,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优化管理程序;放宽安全产品和安全服务控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并依法宏观调控;建立企业内部保卫制度,剥离政府非核心职能,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改革特种行业管理,加强社会监管与服务。同时,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公安机关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职能日益增强。另外,民生警务强调直面民众诉求,注重民众日常生活安全需求,提供便民、护民、惠民的公共服务与产品,旨在最大限度满足民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服务民众职能。
公安机关在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后,治安行政管理模式转向事中监控及事后查处,强化了日常检查、抽查、群众举报受理、预警系统建设和信息研判。随着对外交往的扩大,公安机关依托出入境人员综合信息系统,形成了各警种协同、以专职人员为核心的出入境管理体制,实现了全程监控。同时,公安机关深化刑事犯罪对策研究,推进“侦审合一”改革,简化侦查程序,提高侦查效率,并成立责任区刑警队,推行主动进攻型办案机制,加大打击力度。尤为重要的是,公安机关积极应对恐怖犯罪威胁,增强反恐效能,加强预防打击恐怖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民众生命安全。
治安职能向社会拓展,即治安工作社会化,是公安机关坚持群众路线的体现,也是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治安事务的必然趋势。这一拓展关键在于实现治安工作的群众化和市场化,通过整合基层综治、信访、公安、司法等部门力量,形成平安建设组织网络,并积极探索保安服务业、治安承包制等市场机制,不断壮大群防群治队伍,实现社会化、市场化、职业化和规范化。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犯罪日益严重,犯罪全球化趋势明显,保护中国公民在国外、境外的合法权益及外国人在中国的合法权益,成为公安机关面临的严峻挑战,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强化对外警务职能,将其列入职责范围。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司法制度已焕然一新,但公安体制改革却遗憾地被边缘化,未能融入整体改革框架。公安体制改革错综复杂,其核心在于明确公安机关的法律职能,即治安维护与刑事侦查。实践中,治安处罚权与刑事侦查权的滥用问题凸显,需细致处理两项职能的衔接。同时,应有效控制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扩大行政听证程序,改革救济方式,将行政处罚纳入司法审查。刑事侦查方面,需健全外部制约机制,扩展检察机关的司法审查范围。诉讼制度改革中,应消除侦查中心主义的负面影响,确立法庭审判为检验侦查成效的唯一标准。面对公安体制中的客观问题,应与时俱进,推动改革取得实效。
公知文章!误国害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