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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开政策中,警务管理体制、警务运行机制及勤务组织模式等术语频现,而警学研究则深入探讨警务与勤务问题,涉及警务流程再造、协作、社区警务、智慧警务等多个概念。公安实战部门对此理解不一,有的认为警务等于勤务,有的认为两者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还有的强调警务以勤务为核心。实际上,警务与勤务不能混为一谈,明确两者关系,在理论上可助力明确警学研究对象,推动学科建设;在实务上,则有助于精准设定公安警务改革目标,优化勤务路径,提升警务效能,毕竟警务基于组织机构与职能体系,勤务则聚焦于民警职责与警务活动,两者既相异又相融,共同构成公安管理的系统工程。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公安警务这一概念涵盖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所承担的全部内部与外部事务。内部事务是警务工作的基石,它涉及公安机关的职责划分、组织结构构建、岗位科学设置、队伍全面建设以及内部高效管理等多个方面,多在内部进行,外界往往难以窥其全貌。而外部事务则是公安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直接体现,包括但不限于执法执勤、安保维稳、应急处突以及对外协作等,直接关乎社会安宁与公众安全。在大众的认知中,警务更多地指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等对外活动中的表现,实际上是对警务狭义上的理解。广义与狭义相结合,共同构成了公安警务丰富而的内涵。
公安勤务,既是众多警察行为的具体总和,也是公安机关在履行警察业务过程中,对机构和人员进行有效编组。勤务不仅包含对外的执勤执法活动,与执勤执法对象产生直接法律联系,还涵盖对内的队伍管理、监督约束等内部勤务,大多不涉及外部法律关系。每个公安民警依据其所属机构和岗位职责,承担着具体的勤务任务。以铁路公安派出所为例,从执勤警务队到执法办案队,再到综合指挥室,各项任务均被精细划分并落实到岗。此外,勤务还根据实际需求分为日常勤务、加强勤务(如大型专项安保任务)以及特定勤务(如警戒、警卫等专项任务),展现了其阶段性、系统性、操作性的特征。
勤务是警务的坚实支撑,而警务涵盖了公安机关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的合理性,警力资源的科学配置,队伍管理的规范化,以及机制流程的顺畅运行和业务融合的深度推进等顶层设计内容,为勤务高效执行提供了坚实框架。公安勤务则更加注重实践操作层面,它明确界定了每个岗位的任职要求、工作时间、具体工作要求,以及管理规范、警力部署的策略、勤务模式的灵活性、轮勤方式的合理性、勤务状态的实时监控,还有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的等级勤务制度。公安警务与公安勤务并非泾渭分明,两者在实际运作中相互交织,存在一定的流动空间,共同构建起公安机关高效、有序的运作体系。
公安警务,囊括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内部管理和外部执法全貌,而狭义上那些能被公众直观感知的执法执勤活动。相对应地,公安勤务则是公安机关按岗位职责分派给民警的事务及专项任务,同样包含对内与对外两种,狭义上特指对外执勤执法活动。在对外活动的层面上,狭义的公安警务与勤务紧密相连,民警依据岗位职责或专项任务,按照勤务规范执行执勤执法,同时也构成了警务活动的具体支撑。简而言之,警务活动的宏观框架需借助具体的勤务实践来填充,民警坚守岗位,严格遵循勤务规范,完成各项勤务任务,最终将抽象的警务活动外化为公众所见的生动实践。
公安警务与公安勤务虽紧密相关,却各有侧重。前者体现为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动态职务行为,而后者则是基于岗位职责的静态规范要求,通过明确标准来指导和约束警务工作。在规范性文件上,警务多用“可以”等正面表述,勤务则倾向于“不得”“必须”等反向规定。警务具有统一性,各级机关均需遵循宪法法律,而勤务则鼓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制定模式。实践中,综合管理岗位常被视为内部事务,不称勤务;执法勤务与警务技术岗位虽也从事重要工作,但习惯上不称勤务;唯独交巡警、特警等一线岗位的事务,被广泛认知为勤务,体现了日常用语与书面语言的细微差异。
区分公安警务与公安勤务,旨在消除观念混淆。公安机关通过不断优化职责体系、组织结构,推动警务管理体制的现代化,再造警务流程,改革勤务组织模式。以铁路公安机关为例,通过警务管理体制改革,如调整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划分、优化组织结构,实现了“警是警、企是企”的清晰界定;同时,深化警务运行机制改革,如“两队一室”模式、案件分流移交机制等,提升了工作效能。在勤务组织方面,根据铁路特点科学配置警力,调整勤务模式,如“一车一警”、动态用警等,确保警力精准投放。此外,明确公安学研究对象,聚焦警务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勤务组织等关键领域,助力警务效能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