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供销加油站因该不合格灭火器未更换被处罚

雪与交通 2024-03-21 13:02:17

处罚决定日期显示 2023-09-2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滦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0号

处罚内容: 人民币陆仟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 规则》(XF588-2012)第 6.7.1.1 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 该不合格灭火器 未更换,该单位的消防违法行为未整改,

处罚依据: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机关: 滦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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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与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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