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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网友:
求教陈版主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一号,对于认缴制下的出资,如果满足以下2个条件,合同约定明确的出资金额和出资时间,以及按照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则应当将出资义务确认为一项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负债。
这边在实操中有3个问题:
1,如何定义明确的出资时间,比方说在2030年12月31日前出资算不算明确?个人认为应该不算,要表述成2030年12月31日出资,才算。
2,如果母公司按照这个原则确认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应付款,那么子公司对应的财务报表应该如何列式这块未实际收到出资的部分?按道理按照对等的原则,子公司应该也要确认一块长期应收款和权益,但这个权益放在哪个科目呢?放在实收资本肯定不合适,因为没收到,放在其他权益科目感觉也不太合适
3,长期应付款是否需要折现?
视野版主chenyiwei:
本问题建议与下文“联营企业在未实缴出资时已发生亏损”一并考虑,本问题明确了认缴而未实缴出资的初始确认,问题1.3.4则规范了其特定情形下的后续计量。
投资方是否确认股权投资资产和一项金融负债,应根据相关法律、合同条款判断本企业是否已按照认缴资本实质享有了相应的股东权益(表决权和分红权等),如果已享有股东权益的,则需确认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或权益性投资形成的金融资产,下同)和负债;如果尚未享有对应的股东权益的,则作为待执行合同处理,无需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和对应负债。该处理原则还有一项重要的考虑,即可以确保对通过增资获取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通过存量股权受让获取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相一致的处理原则(例如,在受让存量股权时,如果股权转让款尚未全部支付,但已就标的股权享有股东权利的,则需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和应付股权受让款)。
此外,从被投资方的角度,对于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后,对于股东认缴而未实缴的投资款,被投资方是否应确认一项所有者权益和相应的资产,也面临同样的问题。从被投资方的角度,考虑到:一是实收资本反映的信息是对注册资本的补充和辅助,因此应该反映实缴的部分;二是从财务分析和业绩考核的角度,总资产回报率或者净资产回报率等指标属于关键指标,在计算过程中,认缴出资会增加这类指标的分母,但由于企业尚未实际取得有关资产,无法取得相应回报,确认该应收款项不利于恰当反映企业的资产管理水平。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被投资方在未实收出资款时不确认相应的所有者权益,其处理与投资方并不总是对称。
视野网友:
陈版您好:
向您请教一下,12个月内处置的子公司,是否属于关联方?我司为上交所上市公司,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过去12个月内为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处置后12个月内仍为公司关联方。但上市规则并未将子公司认定为关联方,会计准则36号倒是将子公司认定为关联方,但会计准则并无前后12个月的时间要求。如果单看上交所上市规则和会计准则,处置12个月内的子公司都不属于关联方,但如果二者结合来看,又属于关联方,向您请教,是否应该将处置12个月内的子公司认定为关联方?谢谢!
视野版主chenyiwei:
严格从条文字面含义而言不属于关联方(包括会计准则和证券监管规则层面)。但不论会计准则还是证券监管规则都有“实质重于形式”的兜底条款。如果子公司处置后仍与上市公司及其他子公司有较密切的往来,则仍建议将其在处置后12个月内认定为关联方。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