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整理自:山东高法
民间借贷中可能涉及复杂的经济往来,借条就成为了这一活动的重要证据。借条出现裁剪痕迹时,就可能导致信息不完整或失真,使得借款的时间、金额等关键细节难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又该如何审理?
案情回顾
刘某与韩某系多年的朋友和合作伙伴。2023年3月2日,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韩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其借款20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韩某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刘某向法院提交了韩某出具的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 用于经营周转 韩某”。
韩某辩称,该《借条》书写时注明了日期,是2011年,后来双方结算,该借条已经作废。韩某向法院提交刘某向其出具的《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韩某共计贰拾贰万元整(注:以上双方合作账务全清,双方以上欠条、收条自动作废以此条据为准) 刘某 2011年7月5号”。
为证明案涉《借条》的形成时间,刘某提交2014年7月24日其取款40万元的银行交易明细一份,主张其于当天将其中20万元现金交于韩某。另查明,案涉《借条》具有明显裁剪痕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韩某向其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故刘某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责任。诉讼中,刘某提交了韩某出具的借条一张,但该借条明显具有裁剪痕迹且未有落款时间,在韩某提交载有双方结算内容及时间的欠条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刘某应承担继续举证证明案涉借贷关系存续的责任。刘某虽提交了2014年7月24日的取款凭证,但仅凭该取款凭证并不足以证明该次取款与本案借款之间存在关联性。综上,在案涉借条形成时间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应由本案原告、借条持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结合刘某向韩某出具的欠条,刘某关于韩某应偿还其借款20万元及利息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笔者观点
借条、欠条等都属于私文书证,系民间借贷关系的重要债权凭证,其持有人理应妥善保管。具体来看,可以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全面记录。在书写借条时,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借款事由、交付方式、借款期限、借款日期、利息等重要信息要尽量全面记载,而且要选取相对完整的纸张书写,以免在后期产生争议;二是变动确认。要尽量避免对已有借条的修改,如果确实需要修改,那么需要在增添、删除、涂改等部分按印确认;三是交叉印证。注意保存借贷过程中形成的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其他证据,与相关借条、欠条等借贷凭证相互印证,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四是及时销毁。如果出借人未交付款项或借款已清偿,那么应确保及时销毁相关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