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晋江,一男子欲回物业公司讨要工资时,在小区电梯内,将一女业主拽至楼梯间,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并将其杀害。事发后,该男子被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其中民事判决为112万元。随后被害女业主家属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112万元的补充责任。
(案例来源:福建晋江市法院)
据刑事判决书显示,男子邓某原是某小区物业的员工。事发当天,邓某因多次讨薪未果,遂持刀前往原上班的物业公司,欲使用劝持他人的方式,要求物业公司给其结清工资。
可不曾想,邓某来到该小区后乘坐电梯时,心生歹意,遂将女业主张某拽至楼梯间,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并将其杀害。
邓某作案后,在小区附近找来窗帘布、婴儿车等工具,用窗帘布包裹住张某尸体,放在婴儿车上运出小区。
案发后,泉州中院对邓某的犯罪事实,作出刑事以及附带民事判决,判定邓某需赔偿张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12万元。
事后张某家属以物业公司存在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告上法庭,主张物业公司需承担补充责任。
本案是民事诉讼,张某家属作为原告,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一方负有举证义务,如因不能举证,那么其一方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张某家属举证称:
首先,当家属发现张某失踪,第一时间去找物业工作人员查看监控时,物业公司却以没人、走不开为由,让家属自行寻找。虽然家属找物业查看监控时离张某被劫持离开电梯,已有半个小时,
家属认为,物业存在严重过失。导致张某错失了挽救的最佳时机。
家属的意思就是说,如果物业第一时间带他们去看监控,就可以第一时间对张某,予以施救。因此物业需为其过失承担责任。
其次,《物业公司监控室管理制度标准规范》明确规定,监控系统办公室应当24小时开通运行,且必须安排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
现有证据证明案发时,小区监控是关闭状态的,且监控室未有人员留守。导致家属在一个多小时后才查看到监控并报警。
据此,家属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责任。
最后,小区门卫管理形同虚设,在管理方面,亦存在过失责任。
小区有8个出口,案发时才有2人看守。本案邓某作案时既非物业工作人员,也非小区业主,邓某可以在无任何登记的情况下,从凌晨3点进入小区,案发半小时后,又从大门将尸体运走。
因此家属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职责,亦存在过错。
实际上,从民法角度来说,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主要是看其一方是否具有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其一、根据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邓某与物业公司存在劳资纠纷,遂预谋挟持人质威胁物业公司,进而讨要工资,才来到了小区作案的。
也就是说,如果物业能够妥善处理与邓某之间的纠纷,就不会导致本案的发生。
其二、物业未能履行义务、正确履行职责、管理方面存在重大漏洞,与张某被侵害的结果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按照邓某民事判决书上的112万金额,酌情判定物业公司承担25%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物业公司需支付张某家属经济损失28万元。
最后,无论邓某与物业公司存在任何纠纷,也不论双方之间到底谁对谁错,绝对都不是邓某侵害邓某的理由。
而作为物业公司,收着业主的管理费,却在凌晨收到业主的求助后,以各种理由不履行职责,是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因此笔者认为,这种的物业公司,绝对不会有生存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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